根据《珠江委关于核实云南省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函》(珠水河湖函〔2020〕612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核实整改规模以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存在问题的通知》(云水河长〔2021〕2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辖区内南盘江、沙甸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复核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南盘江、沙甸河缩窄河道管理范围的河段,现将修订后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予以通告,现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需查询,请到开远市水务局二楼市河长制办公室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3-7228937。
二、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南盘江(开远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修订图纸)、沙甸河(开远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修订图纸)
2021年2月27日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