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kysrmzf/2025-0006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1-15
  • 时效性
    有效

羊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羊政罚决字〔2024〕第008号

个人

姓名: 李雄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住址及联系电话:羊街乡杨柳村委会李庄村小组

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 经营场所:

住址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2024 年12月19日擅自修剪开远市羊街乡羊街至大庄道路李庄段行道树木的行为,涉嫌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本机关于2024 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4年12月19日,在羊街乡杨柳村委会李庄村小组路段擅自修剪城市树木1棵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身份 ;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擅自修剪行道树树木的事实 ;

证据四: ,证明 ;

证据五: ,证明 。

2024 年 12月 2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开羊政罚听告字〔2024〕第 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你(单位)2024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换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更换的,应当经县级城建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依据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至开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街信用社,户名:开远市羊街乡财政所,账号:0600000882886012乡(镇)级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卫兵     联系地址:羊街乡人民政府院内

联系电话:08737352126  邮政编码:661602

开远市羊街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