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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kysrmzf/2025-00338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3-03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远市卫生健康局 开远市教育体育局 开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的通知

各托育服务机构、相关部门:

经开远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批准通过,现印发《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的收费管理规定适用于开远市辖区范围内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二、各托育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备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各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的,要同时在网络上公示。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目录清单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示满1个月才能按公示内容收费。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收费备案、收费目录清单审核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把本市范围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四、价格主管部门、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性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和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收费方案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收费方案平稳实施。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要求,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相关规定。


附件:1.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

2.收费目录清单(样式)

3.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备案表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远市卫生健康局

开远市教育体育局 开远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7日



附件1

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

一、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开远市共有托育服务机构9家,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1家(开远市妇幼保健院托育服务中心),民办托育服务机构8家(开远市贝恩幼儿园、开远市智酷幼儿园、开远市优贝乐早教托育园、开远市七田阳光幼儿园、优家Baby、爱贝佳·婴婴向上托育、开远市晨悦悉贝托育、开远市生力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中,2家是民办幼儿园开办托育班(开远市贝恩幼儿园、开远市智酷幼儿园),其余6家为专门的托育服务机构;1家属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开远市七田阳光托育园),其余7家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2家按照年龄分层收费(开远市优贝乐早教托育园、开远市七田阳光托育园),其余6家不区分年龄收费;2家伙食费包含在托育费中(优家Baby、爱贝佳·婴婴向上托育),其余6家单独计收伙食费,每生每天15—20元。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中,全日托每生每月托育费900—2000元(最低收费900元的需要另收书费和学习材料费,最高收费2000元的指小于一岁半的幼儿),8家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平均收费标准每生每月1259.58元。8家民办托育服务机构设计托位895个,实际入托225个(实际入托数据为2024年8月份的统计数),入托占比25.14%。

开远市妇幼保健院托育服务中心是开远市首家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由开远市妇幼保健院牵头成立并负责具体运营。托育服务中心对开远市景山路183号的原儿童福利院综合楼空余1楼大堂部分及2、3楼业务用房,按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要求进行了提升改造,室内装修面积998.4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1001.7平方米,设大门、值班室、晨检室等附属设施。托育服务中心目前已经完成提升改造,经过竣工验收,满足使用要求。

开远市妇幼保健院托育服务中心设计托位48个,其中:乳儿班(6—12月龄)设托位8个;托小班(12—24月龄)设托位20个;托大班(24—36月龄)设托位20个。配备工作人员16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保健人员1人,炊事人员2人,保安1人,保育人员11人。

二、制定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是落实托育服务政策的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明确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范围,并要求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其中: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办价格〔2021〕559号)规定,云南省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中公办幼儿园的定价权限和定价方式进行管理。《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州、市制定全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市级直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各县、市、区在所属州、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

(二)制定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是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管理的必要条件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云南省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做了全面详细规定,具体到可以收费的项目,退费的规定等。与幼儿园不同,托育服务机构暂时没有相关收费管理规定,导致行业主管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管理无据可依,各托育服务机构收费五花八门、十分混乱。例如,开远市现有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中,有的按照年龄分层收费,有的不按年龄分层收费;有的伙食费含在保育费中,有的伙食费和保育费分开计算;有的保育费中包含书费、材料费,有的在保育费之外另收书费、学习材料费;有的退费规定十分苛刻且不合理,有的甚至明确规定不退保育费。

为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借着开远市妇幼保健院托育服务中心成立的契机,编制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方案,在制定开远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政府指导价的同时,细化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规定,规范开远市所有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三、收费管理原则、定价依据、收费方案及管理规定

(一)收费管理原则

1.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保育费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婴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在测算保育费和住宿费成本时,政府投资(财政拨款)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总成本,财政补助收入或社会无偿投入应冲减总成本。

2.托育服务机构分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

3.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原则上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保育费、住宿费)收入为非经营性收入,参照公办幼儿园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的政府指导价时,由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住宿费的政府指导价时,由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需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事前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群体意见。

4.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5.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参照开远市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6.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二)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云南省定价目录》

5.《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

7.《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办价格〔2021〕559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

(三)收费方案及管理规定

1.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乳儿班(6—12月龄)每生每月最高1800元,托小班(12—24月龄)、托大班(24—36月龄)每生每月最高1200元。其他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以“非营利性”为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因本市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为非寄宿制,本收费方案未制定住宿费。今后若需制定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住宿费,由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最高价在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即乳儿班(6—12月龄)每生每月不得超过2340元,托小班(12—24月龄)、托大班(24—36月龄)每生每月不得超过1560元。住宿费和其他服务费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3.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参照开远市幼儿园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最高价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30%。现行的幼儿园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开远市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开发改价格〔2021〕3号)制定。

4.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都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定价。

5.因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暂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本收费方案制定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最高指导价,以及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制定的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最高指导价,为试行价格。待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运行满两年后,通过成本监审程序,重新核定保育费成本,调整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的政府指导价。

6.本收费方案制定的保育费政府指导价针对的是托育服务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全日托服务。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家长协商确定。

7.保育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单次预收费用不得超过6个月。保育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婴幼儿入园后转园、退园、请假的,保育费、住宿费根据实际在园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当月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者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当月所收费用。

8.其他服务费,包括托育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计入保育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9.伙食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性”原则合理确定,按月公布账目,按月或季度收取、结清。伙食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卫健委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执行,工作人员与婴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婴幼儿伙食费专款专用,每季度伙食费收支盈亏不超过2%。伙食费根据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按月计退。累计在园就餐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当月缴费额的50%计退;累计在园天数达到或者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当月所收费用。

10.托育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停办的,应该扣除婴幼儿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计退相关费用。

11.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备案制度。各托育服务机构要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的,要同时在网络上公示。收费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价格监督电话等。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目录清单应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示满1个月才能按公示内容收费。托育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收费目录清单的,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的,实际收费与公示的收费目录清单不符的,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12.托育服务机构具体执行的保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伙食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原则上1年内不得调整。

13.本收费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范围内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和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1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规定,基本服务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函》(云发改办价格〔2021〕559号)规定,云南省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中公办幼儿园的定价权限和定价方式进行管理。《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规定,州、市制定全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和州、市级直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各县、市、区在所属州、市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执行的保教费标准。目前红河州人民政府暂未制定全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最高标准。待全州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最高标准出台后,本方案制定的保育费政府指导价将做对应的调整。

四、影响预测

第一,从收费标准优惠程度来说。本收费方案执行后,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的最高指导价为乳儿班(6—12月龄)每生每月1800元,托小班(12—24月龄)、托大班(24—36月龄)每生每月1200元。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保育费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由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与目前开远市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的收费标准相比(8家民办托育服务机构平均收费标准每生每月1259.58元,小于一岁半的幼儿收费标准每生每月2000元),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相对优惠。并且,本收费方案制定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政府指导价,因为暂不满足成本监审条件,是通过成本调查估算出的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真实成本。待公办托育服务机构运行满两年后,将会通过成本监审程序,重新核定保育费成本,届时用政府投入冲减成本,有可能降低使用者付费分担的成本,对应的政府指导价也会更惠民,更具公益性。

第二,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来说。本收费方案明确了托育服务机构的年龄段分层,规定了各类型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制定了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政府指导价,规范了基本服务费和伙食费的退费方式,要求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备案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本收费方案执行后,将进一步改善目前开远市民办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乱象,有效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强化业务主管部门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能。

五、保障措施

(一)各托育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增加群众满意度,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备案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发布公办、社会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并定期更新,严格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

(三)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收费备案、收费目录清单审核以及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把本市范围内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四)价格主管部门、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性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和托育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收费方案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收费方案平稳实施。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要求,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相关规定。


附件2

收费目录清单(样式)

托育服务机构名称: 收费备案编号: 年 号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收费依据

备注

基本服务费





1

保育费





2

住宿费





其他服务费





1

伙食费





2






托育服务机构联系电话: 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备注:

1.“收费依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填写制定政府指导价文件的文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填写“市场调节价”。

2.“收费标准”填写实际执行的价格,公示价格、招生宣传单价格、收费收据价格、备案价格应一致。优惠价格也应填写。不公示、未备案、实际收费与公示不符的,均不能收费。

3.具体执行的保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调整。伙食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原则上1年内不得调整。



附件【附件3 开远市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备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