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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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rmzf/2025-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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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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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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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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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根据《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上午8:30在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乐春路198号)D座一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普瑜春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丁 洁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侬文华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赵振淇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三)听证监察人
朱洪辉 开远市司法局
(四)听证会参加人
肖本洋 开远市民政局
罗玉萍 开远市财政局
林正权 开远市国资局
黄雪芬 开远市人大常委会
赵 宁 开远市政协经济委
刘小林 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杨凯程 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李成武 开远市社会福利院
何 燕 开远解化幸福夕阳关爱服务中心
王 迪 开远朋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梁传英 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消费者
陈福祥 开远市社会福利院消费者
赵文燕 开远解化幸福夕阳关爱服务中心消费者
刘映碧 朋阳老年公寓消费者
李豫淇 灵泉街道解化社区群众代表
张 玲 灵泉街道星光社区群众代表
马云黎 灵泉街道聚源社区群众代表
庞玉珍 乐白道街道凤凰社区群众代表
张宏洁 乐白道街道迎旭社区群众代表
解子航 乐白道街道临江社区群众代表
三、其他事项
请听证会参会人员做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
附件:1.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草案)
2.开远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5日
附件1
开远市养老机构收费方案(草案)
一、基本情况
开远市将健康养老产业规划纳入全市“十四五”规划体系统筹推进,积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产业快速发展。开远市总人口32.39万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6.22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9.2%,老龄化程度逐年加深。开远市有城乡养老机构15家,床位4,461张(其中:护理型床位3,029张,占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的67.89%);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互助养老服务站)27个,床位341张。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80张。
2020年开远市被确定为云南省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2022年全省养老联席会议在开远召开,开远市作为典型经验向全省展示;2023年成功创建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是全省首批获评的两个地区之一;2023年国家民政部授予红河州首批政策观察点,州民政局授予我市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政策观察点;2024年在云南省民政厅组织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中,开远市朋阳敬老中心、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被评为四级养老机构,开远朋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朋阳老年公寓)被评为五级养老机构。
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开远凤凰谷养老养生项目)自2021年7月全面投入运营,是集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生命养护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总投资9.8亿元,规划用地870余亩,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规划设置医疗床位300张、养老床位1,700张。其中:A、D座为养老中心,目前开放养老床位382张;B座为养生馆,通过中医适宜技术达到“未病先防、未老先养”的目的,包括健康调理、健身、睡眠调理、妇女整体调理区、传统中医调理;C座为医疗保障中心(开远市人民医院老年病院),目前设医疗床位187张,下设有老年病科、老年康复科、综合内科、临床营养科及精神科。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远市人民医院制订并实施开远市凤凰谷P100生命养护中心服务产品方案专题会议纪要》(2021年1月22日)同意授权开远市人民医院实施凤凰谷养生养老项目运营管理。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凤凰谷养老养生项目运营管理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2023年11月4日)明确,开远凤凰谷养老养生项目的资产属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博康公司”)投资,博康公司为项目的运营主体,自2023年1月起项目涉及养老康养收入归博康公司所有。开远市人民医院开设老年病医院使用的房屋、公共配套资产,由博康公司出租给医院使用。博康公司和市人民医院紧密合作,公司确保医院后勤保障服务,向医院支付在养老区帮扶的医护人员费用,承担医院在养护中心投入的医疗区以外的费用。
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博康公司运营管理。博康公司于2024年2月成立子公司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后简称“产业公司”),将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及其他相关的大健康产业业务交由产业公司运营管理。
2024年4月开远市民政局向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开远市民政局关于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特困老人床位费、护理费定价事宜的请示》(开民报〔2025〕11号),表明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举办主体为政府,性质为公办养老机构,申请对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的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进行定价。
考虑到除开远市社会福利院自费入住收费标准(2012年制定),开远市未制定过养老机构收费相关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以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养老基本服务定价为契机,制定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开远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体系,促进开远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二、定价的依据和理由
(一)养老机构收费相关规定
1.《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规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要求:加快建立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各地采用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民办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3.《中共开远市委办公室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发办〔2023〕22号)要求:要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扶对象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扶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2024年12月5日发布)要求完善促进均衡可及的公共服务价格政策,公办养老、托育、医疗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4年12月30日发布)明确: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号)要求:在重点满足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群体照护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普惠养老服务内容、供给范围,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家庭付费、社会参与等方式,实现连续性更强、惠及范围更广的服务供给。公办养老机构在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现行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规定主要内容为:
公办养老机构主要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在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中,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实行无偿或者低收费;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按照非营利原则收费。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办养老机构伙食费等服务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民办养老机构中,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二)定价权限的规定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规定:各州(市)可以统一制定辖区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云南省定价目录》把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
三、编制依据和定价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体改〔2025〕211号);
5.《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
6.《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
7.《开远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8.《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定价原则
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制定、调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四、成本监审结论
2025年4月23日至5月26日,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的运营主体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24年养老基本服务成本费用等进行了成本监审,形成《开远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结论为: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为:床位费定价总成本每年1,918,739.29元,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每床每月418.57元;护理费定价总成本每年11,055,734.03元,护理费单位定价成本每床每月3,920.47元(每床为1人)。
根据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6月份补充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自2025年起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每年向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500,000.00元,租赁范围为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ABD座房屋及公共区域(包含设施设备)。支付租赁费后,预估每年增加的床位费定价成本为每年2,039,639.88元,预估每年增加的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每床每月444.95元。预估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将从2024年的每床每月418.57元,增加至863.52元。
本方案拟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价),以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的养老基本服务成本监审结果为基础。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的养老机构等级为四级,属于医养结合的公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该机构设施配置较好,服务人员配置较全,养老服务水平较高,是目前开远市辖区内条件最好的公办养老机构。以该机构成本数据为依据拟定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价)适用于开远市辖区内的公办养老机构执行,也适用于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参照执行。
五、收费方案
开远市辖区内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开远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公布、更新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清单。
(一)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主要指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公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为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等),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其他服务收费(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公办养老机构中,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按照非营利原则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养老机构在不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养老机构自主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2.公办养老机构中,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实行无偿或者低收费。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收住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低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养老机构在不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养老机构综合考虑自身配置、服务质量,以及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从低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3.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管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1.3倍。(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
4.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政府通过向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民政部门与养老机构协商确定。
5.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主要指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要求,为满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舒缓疗护等特殊时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医、上门医疗服务等个性化的服务项目。个性化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中,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据实收取。已通过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提供经费保障的服务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6.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代办服务收费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据实收取,养老机构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从中营利。
7.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不得收取管理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空调费等费用。床位(房间)独立安装水、电、气表的,应设定每月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协议中约定,超额部分据实收取(不得加价);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桶装饮用水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8.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指的是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服务收费(连续在院20天及以上)。养老机构提供的其他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包括日间托养、临时(短期)托养、旅居等,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由养老机构和入住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开远市辖区内的所有养老机构,调整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周期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已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养老机构在执行新调整的收费标准前,应公示满一个月。养老机构执行新调整的收费标准时,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尚未到期的,约定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低于新调整价格时,继续按照服务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按照新调整的收费标准执行;约定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高于新调整价格时,按照新调整的收费标准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四)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开远市辖区内的所有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养老机构根据提供服务的方式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协商确定。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的相关内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涉及代收代缴费用的,养老机构应据实收取,并提供相关票据,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五)照护服务等级评定。开远市辖区内的所有养老机构,老年人首次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完成首次照护服务等级评定并根据等级结果制定相应的服务计划。老年人入住期间,应采取动态评定,根据老年人的能力和健康状况,按需调整服务计划。持续照护服务等级评定,至少一年1次。除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主动提议外,两次照护服务等级评定之间应至少间隔3个月。即时照护服务等级评定,在老年人的能力和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时即时进行。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级时,应当经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同意。
(六)规范预收费管理。开远市辖区内的所有养老机构,预收费严格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执行。实行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养老服务费、押金、会员费等各项费用收取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向民政部门报送预收费情况。养老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公办、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预先收取费用的,应当有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并明确预收费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养老机构应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后,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七)本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范围内的养老机构。方案自 2025年12月1日起生效。
六、收费方案影响预测
(一)本方案明确了开远市辖区内不同养老机构的收费管理方式;制定了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价),并要求社会办普惠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参照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1.3倍);细化了照护服务等级,将护理费收费标准分为9个等级;规范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禁止养老机构收取管理费、网络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空调费等不合理费用。方案实行后,可以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开远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体系,促进开远市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二)本方案拟定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价),尽量保障中低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中低档床位费和较高级别的护理费,也尽量尊重了高收入群体对高档床位的需求,允许高档床位高质高价。一是将床位按照房型和房间配置分为18个档次,床位费每床每月最高价240元至4,950元。让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床位入住。二是要求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养老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等级、认知功能等级及健康相关问题数量将照护服务等级细分为9个等级6个价位,护理费每床每月最高价1,290元至5,250元。根据入住老年人的照护服务等级评估结果,按照对应的照护服务等级缴纳护理费。
(三)本方案拟定的政府指导价(最高价)执行后,可以有效遏制过高养老服务收费,为消费者提供具有可及性、可负担性、可持续性的普惠养老服务。以公办养老机构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为例,按照养老机构现行公示价格,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最高标准为每床每月16,200元;执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价)后,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最高标准降到10,200元。执行政府指导价后,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将整体降低,收费将更符合政策要求,更能体现非营利性和普惠性。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包括优惠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明码标价),建有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的同时在网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收费规定的,未按要求公示的,与公示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收费。
(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养老机构有关收费及价格减免政策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67号)规定的各项减免政策。各类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的,全部用量按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给予优惠,优惠幅度不得低于10%。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各电信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制定的当地家庭住宅价格标准执行。
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财综〔2014〕170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市民政局应及时更新并公布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清单,指导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收费管理政策。市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养老机构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收费监督检查,杜绝养老机构违规收费问题。
附件:1.1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1.2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1.3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最高收费标准
1.4养老照护服务等级评定表
1.5养老照护服务等级评定流程
1.6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要求
附件1.1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 ||||
房 型 | 床位费最高收费标准 | 每间房每月 | 备 注 | |
元/床·月 | 元/床·日 | |||
六人间 | 240.00 | 8.00 | 1,440.00 | 有无独立卫生间都同等价格 |
四人间 | 300.00 | 10.00 | 1,200.00 | 有无独立卫生间都同等价格 |
三人间 | 390.00 | 13.00 | 1,170.00 | 有无独立卫生间都同等价格 |
两人间 | 390.00 | 13.00 | 780.00 | 无独立卫生间 |
两人间 | 690.00 | 23.00 | 690.00 | 无独立卫生间 |
普通标间 | 510.00 | 17.00 | 1,020.00 | 有独立卫生间 |
普通标间 | 1,020.00 | 34.00 | 1,020.00 | 有独立卫生间 |
豪华三人间 | 750.00 | 25.00 | 2,25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三人间 | 1,125.00 | 37.50 | 2,25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三人间 | 2,250.00 | 75.00 | 2,25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标间 | 900.00 | 30.00 | 1,80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豪华标间 | 1,800.00 | 60.00 | 1,800.00 | 有独立卫生间,配备空调等 |
小套房 | 1,200.00 | 40.00 | 2,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配备空调等 |
小套房 | 2,400.00 | 80.00 | 2,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 1,350.00 | 45.00 | 5,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 1,800.00 | 60.00 | 5,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 2,700.00 | 90.00 | 5,40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大套房 | 4,950.00 | 165.00 | 4,950.00 | 有独立卫生间、客厅、两间卧室,配备空调等 |
注:每床为1人,每月按30天计算。 |
附件1.2
公办养老机构护理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 ||||||
照护服务等级 | 等级名称 | 维 度 | 护理费 | |||
能力等级 | 认知功能等级 | 健康相关问题 | 元/床·月 | 元/床·日 | ||
1 | 自理级 | 能力完好 | 良好或轻度 | 0 | 1,290.00 | 43.00 |
2 | 协助一级 | 能力完好 | 良好或轻度 | 1—2项 | 1,560.00 | 52.00 |
轻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0 | ||||
3 | 协助二级 | 轻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1—2项 | 3,090.00 | 103.00 |
中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0 | ||||
4 | 照护一级 | 中度失能 | 良好或轻度 | 1—2项 | 4,200.00 | 140.00 |
重度失能 | 0 | |||||
5 | 照护二级 | 重度失能 | 1—2项 | 4,500.00 | 150.00 | |
完全失能 | 0 | |||||
6 | 照护三级 | 完全失能 | 1—2项 | 5,250.00 | 175.00 | |
7 | 特殊照护级 | 3项以上 | ||||
8 | 认知功能障碍 | 轻、中度失能 | 中度 | 4,200.00 | 140.00 | |
9 | 认知功能障碍 | 轻、中度失能 | 重度 | 4,500.00 | 150.00 | |
注:1.护理费收费标准以照护服务等级为基础。照护服务等级以老年人能力等级、认知功能等级及健康相关问题数量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根据GB/T 42195老年人能力总分评分结果,分为能力完好(85—90分)、轻度失能(66—84分)、中度失能(46—65分)、重度失能(30—45分)和完全失能(0—29分),共5个等级;认知功能等级根据GB/T 42195中精神状态维度总分评分结果,分为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认知功能障碍(21—28分)、中度认知功能障碍(11—20分)和重度认知功能障碍(0—10分),共3个等级。 | ||||||
附件1.3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最高收费标准 | |||||||||
房 型 | 护理级别(元/床·月) | ||||||||
自理型 | 协助一级 | 协助二级 | 照护一级 | 照护二级 | 照护三级 | 特殊照护级 | 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一级 | 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二级 | |
六人间 | 1,530.00 | 1,800.00 | 3,330.00 | 4,440.00 | 4,740.00 | 5,490.00 | 5,490.00 | 4,440.00 | 4,740.00 |
四人间 | 1,590.00 | 1,860.00 | 3,390.00 | 4,500.00 | 4,800.00 | 5,550.00 | 5,550.00 | 4,500.00 | 4,800.00 |
三人间 | 1,680.00 | 1,950.00 | 3,480.00 | 4,590.00 | 4,890.00 | 5,640.00 | 5,640.00 | 4,590.00 | 4,890.00 |
两人间(双人入住) | 1,680.00 | 1,950.00 | 3,480.00 | 4,590.00 | 4,890.00 | 5,640.00 | 5,640.00 | 4,590.00 | 4,890.00 |
普通标间(双人入住) | 1,800.00 | 2,070.00 | 3,600.00 | 4,710.00 | 5,010.00 | 5,760.00 | 5,760.00 | 4,710.00 | 5,010.00 |
两人间(单人入住) | 1,980.00 | 2,250.00 | 3,780.00 | 4,890.00 | 5,190.00 | 5,940.00 | 5,940.00 | 4,890.00 | 5,190.00 |
豪华三人间(三人入住) | 2,040.00 | 2,310.00 | 3,840.00 | 4,950.00 | 5,250.00 | 6,000.00 | 6,000.00 | 4,950.00 | 5,250.00 |
普通标间(单人入住) | 2,190.00 | 2,460.00 | 3,990.00 | 5,100.00 | 5,400.00 | 6,150.00 | 6,150.00 | 5,100.00 | 5,400.00 |
豪华标间(双人入住) | 2,310.00 | 2,580.00 | 4,110.00 | 5,220.00 | 5,520.00 | 6,270.00 | 6,270.00 | 5,220.00 | 5,520.00 |
豪华三人间(双人入住) | 2,415.00 | 2,685.00 | 4,215.00 | 5,325.00 | 5,625.00 | 6,375.00 | 6,375.00 | 5,325.00 | 5,625.00 |
大套房(四人入住) | 2,490.00 | 2,760.00 | 4,290.00 | 5,400.00 | 5,700.00 | 6,450.00 | 6,450.00 | 5,400.00 | 5,700.00 |
小套房(双人入住) | 2,640.00 | 2,910.00 | 4,440.00 | 5,550.00 | 5,850.00 | 6,600.00 | 6,600.00 | 5,550.00 | 5,850.00 |
大套房(三人入住) | 3,090.00 | 3,360.00 | 4,890.00 | 6,000.00 | 6,300.00 | 7,050.00 | 7,050.00 | 6,000.00 | 6,300.00 |
豪华标间(单人入住) | 3,090.00 | 3,360.00 | 4,890.00 | 6,000.00 | 6,300.00 | 7,050.00 | 7,050.00 | 6,000.00 | 6,300.00 |
豪华三人间(单人入住) | 3,540.00 | 3,810.00 | 5,340.00 | 6,450.00 | 6,750.00 | 7,500.00 | 7,500.00 | 6,450.00 | 6,750.00 |
大套房(双人入住) | 3,690.00 | 3,960.00 | 5,490.00 | 6,600.00 | 6,900.00 | 7,650.00 | 7,650.00 | 6,600.00 | 6,900.00 |
小套房(单人入住) | 3,990.00 | 4,260.00 | 5,790.00 | 6,900.00 | 7,200.00 | 7,950.00 | 7,950.00 | 6,900.00 | 7,200.00 |
大套房(单人入住) | 6,240.00 | 6,510.00 | 8,040.00 | 9,150.00 | 9,450.00 | 10,200.00 | 10,200.00 | 9,150.00 | 9,450.00 |
附件1.4
养老照护服务等级评定表
A.1评估信息表
表A.1 评估信息表
1.1 评估编号 | |
1.2 评估基准日期 | 年 月 日 |
1.3 评估原因 | □首次评估 □常规评估 □即时评估 □因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进行的复评 □其他 |
A.2评估对象基本信息表
表A.2 评估对象基本信息表
2.1 姓名 | |
2.2 性别 | □男 □女 |
2.3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2.4 身份证号码 |
A.3信息提供者及联系人信息表
表A.3 信息提供者及联系人信息表
3.1 信息提供者的姓名 | |
3.2 信息提供者与老年人的关系 | □本人 □配偶 □子女 □其他亲属 □雇佣照顾者 □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其他_____ |
3.3 联系人姓名 | |
3.4 联系人电话 |
A.4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表A.4 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4.1自理能力 分 | 1进食 | 分 |
2修饰 | 分 | |
3洗澡 | 分 | |
4穿/脱上衣 | 分 | |
5穿/脱裤子和鞋袜 | 分 | |
6小便控制 | 分 | |
7大便控制 | 分 | |
8如厕 | 分 | |
4.2 基础运动能力 分 | 9床上体位转移 | 分 |
10床椅转移 | 分 | |
11平地行走 | 分 | |
12上下楼梯 | 分 | |
4.3 精神状态 分 | 13时间定向 | 分 |
14空间定向 | 分 | |
15人物定向 | 分 | |
16记忆 | 分 | |
17理解能力 | 分 | |
18表达能力 | 分 | |
19攻击行为 | 分 | |
20抑郁症状 | 分 | |
21意识水平 | 分 | |
4.4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分 | 22视力 | 分 |
23听力 | 分 | |
24执行日常事务 | 分 | |
25使用交通工具外出 | 分 | |
26社会交往能力 | 分 | |
老年人能力总得分 | 分 |
A.5疾病和健康相关问题
表A.5 疾病和健康相关问题
疾病情况 | |
5.1 多重用药:5种及以上药物同时使用 | □无, 种 □有, 种 |
健康相关问题 | |
5.2 压力性损伤 | □无 □有, 期 |
5.3 关节活动度 | □无 □有,部位 |
5.4伤口情况(可多选) | □无 □擦伤 □烧烫伤 □术后伤口 □糖尿病足溃疡 □血管性溃疡 □其他伤口 |
5.5 特殊护理情况(可多选) | □无 □胃管 □尿管 □气管切开 □胃/肠/膀胱造瘘 □无创呼吸机 □透析 □其他 |
5.6疼痛感 | □无疼痛 □有,程度 |
5.7牙齿情况(可多选) | □无缺损 □牙体缺损 □牙列缺损 □牙列缺失 □无义齿 □有,情况 |
5.8吞咽困难的情形和症状 | □无 □有,情况 |
5.9营养不良:体重指数(BMI)低于正常值 | □无 □有 |
5.10清理呼吸道无效 | □无 □有 |
5.11昏迷 | □无 □有 |
问题项目数量 | 项 |
A.6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级
表A.6 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级
老年人照护服务等级 | □自理级 能力完好、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障碍、0项健康相关问题 □协助一级 能力完好、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障碍、1-2项健康相关问题 □协助一级 轻度失能、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障碍、0项健康相关问题 □协助二级 轻度失能、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障碍、1-2项健康相关问题 □协助二级 中度失能、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障碍、0项健康相关问题 □照护一级 中度失能、认知功能良好或轻度障碍、1-2项健康相关问题 □照护一级 重度失能、0项健康相关问题 □照护二级 重度失能、1-2项健康相关问题 □照护二级 完全失能、0项健康相关问题 □照护三级 完全失能、1-2项健康相关问题 □特殊照护级 3项健康相关问题 □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一级 轻中度失能、认知功能中度障碍 □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二级 轻中度失能、认知功能重度障碍 |
附件1.5
养老照护服务等级评定流程
附件1.6
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要求
一、基础照护服务要求
(一)日常照护
1. 根据老年人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健康状况和营养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饮食计划和营养餐食。
2. 24小时供应饮用水,白天喂水不应少于每2小时1次。
3. 为老年人布置睡眠环境,包括床单位、室温、灯光、声音等。
4. 提供物品分类放置服务,保持室内外设备和物品摆放整齐。
5. 提供热源、电器、危险物品等安全管理服务。
6. 开展老年人和家属的安全宣教与指导服务。
7. 定期巡视老年人房间,沟通交流,发现身心健康问题,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二)清洁卫生
1. 每日清扫居室,室内外设备和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干净。
2. 定期提供公共场所、居室的环境、空气、地面等清洁卫生服务。
3. 定期提供设施、活动用品、日常用品等清洁卫生服务。
4. 定期更换清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衣裤,并按规定提供消毒服务。
5. 提供洗头、洗脸、洗手、刷牙、漱口、梳头、理发、剃须、洗足、洗澡、擦浴、修剪指(趾)甲等服务。
(三)医疗护理
1. 建立健康档案,按时查房,动态记录健康状况。
2. 提供定期的健康状况监测服务,做好健康宣教工作。
3. 提供慢性病管理,按需监测血压、血糖等。
4. 提供药物管理服务,明确标识,分类保管,做好记录。
5. 提供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康复服务,帮助老年人维持或提高身体功能。
6. 协助提供急重症就医服务。
(四)社交娱乐
1. 定期组织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及各种兴趣活动。
2. 协助老年人自行组织各类娱乐、健身、兴趣活动。
3. 组织适合特殊需求老年人的社会活动,帮助他们与外界保持联系,减少孤立感。
(五)心理/精神支持
1. 观察老年人情绪、行为动态,对于认知障碍、情绪异常、精神行为异常的老年人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心理疏导、情绪安抚。
2. 定期组织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志愿服务,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增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二、分级照护服务要求
(一)一级照护(自理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每天巡视房间,及时了解老年人的身心变化、异常情况,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2. 督促引导老年人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做好个人卫生,保持床单位及个人衣物整洁;
3. 督促老年人积极参与健身、娱乐、学习等活动。
(二)二级照护(协助一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每天巡视房间,及时了解老年人的异常情况,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2. 指导、协助老年人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指导、协助老年人做好个人卫生及环境卫生,保持床单位及个人物品的整洁,协助修剪指(趾)甲;
3. 协助老年人积极参与各类娱乐、健身、兴趣、学习等活动,组织志愿者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出行陪伴、协助开展各类活动等;
4. 协助老年人用餐、饮水和所需的各项活动。
(三)三级照护(协助二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每天定时巡视房间,宜每1.5小时1次,及时了解老年人的身心变化,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2. 提供合适辅具,帮助老年人做好个人卫生,帮助其洗澡、洗头,定期修剪指(趾)甲,做好环境卫生,保持老年人身体及室内环境整洁;
3. 帮助老年人用餐、饮水和所需的各项活动;提供送餐服务,按需帮助老年人到餐厅就餐。
(四)四级照护(照护一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每天定时巡视房间,宜每1小时1次,及时了解老年人的身心变化,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2. 做好晨间护理和晚间护理,按需提供辅具,帮助老年人洗脸、刷牙、洗脚、清洁会阴、洗澡、洗头、帮助如厕等;
3. 送餐到床前,利用辅具等尽量帮助(提供喂水、喂食服务)老年人进水、进食,保证老年人摄入适宜的食物和水;
4. 帮助老年人每天离床活动不少于1次;
5. 根据医嘱要求,记录老年人饮食和排泄量;
6. 协助清理大小便,穿脱纸尿裤,保持老年人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无异味;
7. 提供胃、尿道等管路护理、压疮护理、康复护理和其他针对性的护理服务。
8. 压疮护理按MZ/T 132执行。
(五)五级照护(照护二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按需提供床边服务;
2. 做好晨间护理和晚间护理,按需提供辅具,帮助老年人洗脸、刷牙、洗脚、清洁会阴、洗澡、洗头、帮助如厕等;
3. 送餐到床前,利用辅具等协助(提供喂水、喂食服务)老年人进水、进食,保证老年人摄入足够的食物和水;
4. 帮助老年人离床活动每天不少于1次;
5. 建立翻身卡,定时按摩、擦身,保持床单位整洁,预防皮肤损伤发生压疮;
6. 根据医嘱要求,记录老年人饮食和排泄量;
7. 清理大小便,穿脱纸尿裤,保持老年人良好的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无异味;
8. 提供胃、尿道等管路护理、压疮护理、康复护理和其他针对性的护理服务。
(六)六级照护(照护三级、全照护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提供床边服务;
2. 做好晨间护理和晚间护理,按需提供辅具,帮助老年人洗脸、刷牙、洗脚、清洁会阴、洗澡或擦浴、洗头、帮助如厕等;
3. 送餐到床前,利用辅具等帮助(提供喂水、喂食服务)老年人进水、进食,保证老年人摄入足够的食物和水;
4. 帮助老年人离床活动每天不少于1次;
5. 建立翻身卡,定时按摩、擦身,保持床单位整洁,预防皮肤损伤发生压疮;
6. 根据医嘱要求,记录老年人饮食和排泄量;
7. 定时检查并及时更换纸尿裤、尿袋、护理垫,发现尿布疹或压疮及时处置;
8. 提供胃、尿道等管路护理、压疮护理、康复护理和其他针对性的护理服务;
9. 对长期坐轮椅、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应定时协助转换体位。
10. 定时摇高床头,开展被动锻炼。
(七)七级照护(特殊照护)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1. 提供持续的床边护理;
2. 根据老年人情况及老年人身体、心理、疾病及社会参与等特殊需求,制定详细的个性化护理计划,提供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并定期更新以适应老年人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
3. 为有鼻饲或者留置导尿或者膀胱造瘘或者胃肠道造瘘者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4. 为Ⅲ度以上压疮者提供照护服务。对高风险老年人进行压疮预防教育,定期翻身,使用减压垫等辅助物品,及时处理皮肤问题,防止压疮发生;
5. 对经医生确认可以入住机构的气管切开者,为其提供吸痰、清理呼吸道、口腔护理等服务;
6. 为有异常行为,影响他人日常生活和睡眠,需要专门照护者提供药物治疗、心理治疗、行为疗法、环境调整等个性化干预服务;
7. 为有特殊医疗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设备、药物管理和专业医护人员持续监护;
8. 对于需要康复的老年人,提供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康复服务,帮助他们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
9. 为生命末期的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和心理慰藉,包括疼痛管理、心理疏导、家属支持等,确保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得到尊严和舒适的护理;
10. 其他非老年人身心原因,经双方商定需要专门照护者;
11. 定期与老年人的家属沟通,让他们了解老年人的状况和护理计划,同时提供必要的护理培训和支持,以便家属能更好地参与到老年人的护理中来;
12. 建立完善的紧急呼叫和应急响应机制,确保老年人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得到妥善处理;
13. 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调整其居住和活动环境,如增加无障碍设施、改善照明和声学条件等。
(八)八级照护(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一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特殊服务:
1. 宜根据精神(心理)状况、认知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言语功能等,提供记忆力、定向力、注意力、计算力、执行力、语言功能、视空间功能等提供康复训练服务,改善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记忆及提高语言功能,合理分配老年人休息与活动时间;
2. 评估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生活环境中可能遇到的潜在风险,保证老年人的安全;
3. 应隔离危险物品如尖锐用品、易燃易爆物品、电器,以防老年人自身或他人受到伤害;
4. 禁止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单独外出,以免走失,对中度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还应重视情感等方面的交流;
5. 根据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咀嚼和吞咽功能情况提供适当饮食照料,引导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自主进食,必要时喂食或管饲;
6. 应定时提醒、引导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自主如厕或协助如厕;
7. 应定时提醒、引导开展个人修饰和清洁工作,必要时可示范或协助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进行自我清洁;
8. 应根据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个人清洁修饰的需求和习惯来引导、鼓励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做力所能及的自我修饰和清洁工作,必要时辅助或协助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进行自我清洁;
9. 对夜间出现躁动、游走等情况的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应做好记录并分析原因,积极采取非药物干预措施,改善睡眠质量,防止意外发生;
10. 对于严重睡眠障碍者,应遵医嘱给予药物辅助;
11. 协助认知障碍老年人服药,确认服药到口且口腔无药物残留,观察服药后效果及不良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九)九级照护(认知功能障碍照护二级)
在提供基础照护服务之外,还应提供以下特殊服务:
1. 精神行为症状干预在遵医嘱使用抗认知功能障碍药物基础上,应首选非药物干预,当非药物干预效果不佳时,宜采用药物干预与非药物干预相结合方式。干预措施如下:
(1)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出现错认、游走、进食行为改变、淡漠等精神行为症状,宜首先采取非药物干预;
(2)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出现幻觉、妄想、抑郁、焦虑、睡眠紊乱、脱抑制等精神行为症状,且非药物干预无效时,宜遵医嘱给予相应处理;
(3)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出现可能自伤、伤人、毁物和激越等紧急情况,以及对其他老年人有潜在伤害行为风险或完全不配合治疗等情形,非药物干预无效时,经评估并取得家属/监护人知情同意后,遵医嘱实施保护性约束,上述情况缓解后应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
(4)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出现严重的可能自伤、伤人、毁物和激越等,应遵医嘱实施紧急精神药物干预。
2. 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出现精神行为症状处理无效时,应及时转介神经内科或精神科专科处理;
3. 应注意压疮、肺炎、泌尿系感染等卧床并发症,对吞咽困难的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应注意避免呛咳;
4. 维持认知功能障碍老年人残留的功能,加强生活照料,减少病痛,帮助其有尊严地度过生存期。
附件2
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项目:开远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
被监审单位: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调查单位: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调查人员:丁洁、侬文华
2025年7月7日
开远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
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我们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于2025年4月23日至5月26日依法对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养老基本服务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成本监审。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开远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
(五)《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云价收费〔2015〕136号)等行业相关文件及规定。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监审通知书发出后,被监审单位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我们报送了相关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决定受理。
(二)成立成本监审工作组,明确项目监审负责人和监审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安排工作步骤和日程,告知被监审单位。
(三)资料不全的,要求被监审单位补充资料。
(四)实地调查。2025年5月13日至16日对被监审单位实地调查。审核财务报表、账簿和凭证等,了解相关情况。
(五)审核、测算定价成本。依据行业相关文件,按照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等原则,对被监审单位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调整和测算,计算出定价成本。
(六)征求意见。根据审核情况,经集体讨论后起草了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并于2025年5月27日向被监审单位送达,被监审单位无异议。
(七)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的子公司,位于云南省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乐春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杨凯程,职工人数13人。主要经营业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医疗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等。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伍亿元整,2024年底资产6,219,736.71元,负债7,596,582.68元,所有者权益-1,376,845.97元。
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开远凤凰谷养老养生项目)自2021年7月全面投入运营,是集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生命养护为一体的医养结合机构,总投资9.8亿元,规划用地870余亩,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规划设置医疗床位300张、养老床位1,700张。其中:A、D座为养老中心,目前开放养老床位382张;B座为养生馆,通过中医适宜技术达到“未病先防、未老先养”的目的,包括健康调理、健身、睡眠调理、妇女整体调理区、传统中医调理;C座为医疗保障中心(开远市人民医院老年病院),目前设医疗床位187张,下设有老年病科、老年康复科、综合内科、临床营养科及精神科。
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开远凤凰谷养老养生项目)的资产属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涉及养老康养收入自2023年1月起归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开远凤凰谷养老养生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成立子公司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将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及其他相关的大健康产业业务交由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公司运营管理。
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的B座养生馆由开远市绿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运营管理;C座医疗保障中心(开远市人民医院老年病院)由开远市人民医院运营管理,C座一楼的超市由开远市绿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A、D座养老区和公共区域,由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A座一楼的食堂由开远市绿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A、D座养老区和公共区域的保洁、安保、维修维护服务,由开远市博康致远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提供。A、D座养老区的护理人员也由开远市博康致远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提供。A、D座养老区的医护人员由开远市人民医院提供。
五、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核算分摊方法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24年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清了企业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额;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本次成本监审以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A、D座养老区2024年数据资料为基础(其中:前两月数据来自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余数据来自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收入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和其他收入(开展护理员培训班收入、在红河技师学院兼职护理教师的技术服务费、参加云南省就业局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金等)。养老服务成本包括床位费直接成本、护理费直接成本、共用成本中应由床位费、护理费承担的部分。其中:水电费、维修费、保洁费、安保费等,只计算养老区承担的部分。床位费、护理费按照收入占比分摊共用成本。
六、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说明
按照定价成本一般技术规范、财务核算原则等相关规定,我们累计核增成本费用152,428.41元,核减成本费用131,414.57元,核增收入613,750.6元。具体情况如下:
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养老基本服务定价成本核增核减表 | |||
单位:元 | |||
项目名称 | 核增金额 | 核减金额 | 备注 |
一、床位费直接成本 | 26,844.04 | 27,332.00 | |
(一)维修(修缮)费 | 26,844.04 | 27,332.00 | 1.核减支付给开远市博康致远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C座维修费,核减公共区域1/2的维修费,共核减27,332元。2.核增养护中心楼梯扶手零星工程款26,844.04元。 |
二、护理费直接成本 | 21,705.00 | 104,082.57 | |
(一)办公费 | 186.00 | - | 核增医护人员的办公费186元 |
(二)维修(修缮)费 | 2,972.00 | - | 核增医护人员的专业设备维修费2,972元 |
(三)培训费 | 18,547.00 | - | 核增医护人员的培训费18,547元 |
(四)劳务费 | 104,082.57 | 核减医护人员费用5,683,957.16元中与养老劳务费无关支出104,082.57元 | |
三、共用成本 | 103,879.37 | - | |
(一)办公费 | 77,661.78 | - | 核增电信服务费44,012.68元,核增饮用水费33,649.1元,共核增77,661.78元 |
(二)维修(修缮)费 | 1,440.00 | - | 核增游戏机维修费1,440元 |
(三)培训费 | 24,777.59 | - | 核增参会费2,180元,核增差旅费22,597.59元,共核增24,777.59元 |
支出小计 | 152,428.41 | 131,414.57 | |
四、收入 | 613,750.60 | - | |
(一)其他服务收入 | 226,340.60 | - | 核增“金龙迎福娃”服务收入、培训辅助教学收入、创翼大赛奖金收入226,340.6元 |
(二)财政补助收入 | 387,410.00 | - | 核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387,410元 |
收入小计 | 613,750.60 | - |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为:床位费定价总成本每年1,918,739.29元,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每床每月418.57元;护理费定价总成本每年11,055,734.03元,护理费单位定价成本每床每月3,920.47元(每床为1人)。
八、预估增加的成本
根据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自2025年起,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每年向开远市盛远博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500,000.00元,租赁范围为开远凤凰谷生命养护中心ABD座房屋及公共区域(包含设施设备)。支付租赁费后,预估每年增加的床位费定价成本为每年2,039,639.88元,预估每年增加的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每床每月444.95元。预估床位费单位定价成本将从2024年的每床每月418.57元,增加至863.52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是根据云南凤凰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作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由被监审单位负责。
(二)参加本次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本报告制作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本报告。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附件:开远市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人:普瑜春
监审人员:丁洁、侬文华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