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kyszfhcxjsj/2026-0000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1-15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及城市排水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级组织实施


2

燃气安全检查

燃气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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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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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

建设单位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2001年7月修订并以建设部令第90号重新发布)第三条。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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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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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项目建设主体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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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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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

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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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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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防监督检查

州市级负责审批抗震设防项目(非超限)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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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隔震减震技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采用隔震减震产品在建工程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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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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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开远市市级监管的房建和市政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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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检查

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七条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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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房地产行业定价情况的检查

房地产从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章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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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开远市范围内本系统监管的具有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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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开远市范围内本系统监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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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开远市范围内本系统监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13年10月16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第二款。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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