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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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fzhggj/2026-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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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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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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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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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举行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开远市行政中心270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普瑜春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丁 洁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侬文华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赵振淇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三)听证监察人
马梦伟 开远市司法局
(四)听证会参加人
龙雪俊 开远市水务局
李素玉 开远市财政局
林正权 开远市国资局
王进文 开远市人大农环委
李清明 开远市政协农业和农村委
刘小林 云南兴津律师事务所
陈泓锦 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
王坤伦 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普家明 开远市乐白道新寨村委会拖甲黑村代表
王青松 开远市乐白道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代表
马 旺 开远市灵泉办事处三台铺村委会代表
孔祥飞 开远市小龙潭镇则旧村委会代表
徐远海 开远市小龙潭镇绿差冲村委会代表
马 志 开远市中和营镇马者哨村委会代表
普雪娇 开远市中和营镇葫芦塘村委会代表
师 云 开远市羊街乡卧龙谷村代表
刘应龙 开远市大庄乡人民政府
张和明 开远市大庄乡大庄村委会代表
田志祥 开远市碑格乡左美果村代表
杨天福 开远市碑格乡鲁姑母村代表
三、其他事项
请听证会参会人员做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
附件: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草案)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草案)
一、基本情况
开远市人民政府授权主体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联合体牵头方云南水投供水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其中,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0%,云南水投供水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0%。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国资委监管,开远市水务局负责业务指导。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位于开远市羊街乡大庄水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何文杰,职工人数17人,企业所有权形式为国有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主要经营业务: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食品生产,水资源管理,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污染治理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等。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的开远市农村供水保障项目,自2021年实施,截至2025年4月已全面完工并通水试运行。2024年3月起,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陆续从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接手管理水利经营性资产。目前,已接手管理4家乡镇水厂(三台铺水厂、高寨水厂、中和营水厂、小龙潭水厂),尚有4家乡镇水厂(羊街水厂、碑格水厂、马者哨水厂、大庄水厂)待接手管理。
目前,开远市8家乡镇水厂供水价格均实行协商定价,具体执行价格每立方米1—5元。8家乡镇水厂设计日供水量1,000—5,000立方米,服务人口13.14万人,平均实际日供水量1,223.42立方米,平均年供水量44.65万立方米,平均年售水量30.61万立方米,平均管网漏损率28.2%,平均年销售收入62.58万元。乡镇水厂存在供水价格缺少收费依据、老旧管网多、供水损耗大、运营维护成本高、供水收入无法满足运营维护需要等问题。
2025年11月,经开远市水务局同意,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向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关于制定开远市农村供水价格的申请》,申请制定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
二、定价的依据和理由
(一)完善供水价格管理体系,提供供水收费依据
《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353号)规定:农村供水价格是指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供水工程经营者利用农村供水工程供应给农村用水户使用的经过处理、符合规定的水价格。
《云南省定价目录》将“除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以外的县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除外)”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
《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规定: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州(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定价权限和范围按《云南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城镇供水企业将供水管网向周边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核定供水价格。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353号)规定: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结合云南省城乡供水一体化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运行管理方式,对不同供水规模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截至目前,开远市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都实行协商定价,未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价格方案可完善供水价格管理体系,为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提供收费依据。
(二)通过合理价格弥补供水成本,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开远市8家乡镇水厂老旧供水管网较多,供水损耗高,运营维护成本高,供水价格低,供水收入无法覆盖供水成本。供水管网大多已超使用年限,管网老化严重,供水跑冒滴漏,平均管网漏损率28.2%,远高于《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参考值(漏损率一级评定标准10%)。供水设备利用率不足,个别乡镇水厂实际供水量远低于设计供水量,供水收入与供水成本差距甚大。例如小龙潭水厂设计日供水量1,700立方米,实际日供水量11.88立方米;高寨水厂设计日供水量5,000立方米,实际日供水量88.55立方米。制定合理的、公平负担的供水价格,可以增加供水收入,弥补运行维护支出,减轻供水企业经济负担,让供水企业加大改造管网和户表、提升制水工艺的投入,从而减少供水损耗,提升供水质量,扩大供水范围,巩固农村供水保障成果,促进供水企业能够稳步良性发展。
三、编制依据和定价原则
(一)编制依据
1.《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2.《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
3.《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4.《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5.《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5〕353号);
6.《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3年版);
7.《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年版);
8.《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51号);
9.《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定价原则
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负担、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应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生活用水价格以补偿成本为主,其他用水价格准许合理收益。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应强化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公平负担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应强化信息公开,供水成本、定调价过程等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实现定调价过程公开透明,促进社会监督。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成本监审情况
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自2024年3月起才陆续从开远市兴水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接收乡镇水厂。2024年3月接收三台铺水厂,2024年5月接收中和营水厂,2025年4月接收高寨水厂和小龙潭水厂。截至目前,羊街水厂、碑格水厂、马者哨水厂、大庄水厂尚未完成移交。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成本监审所需完整数据,不满足定价成本监审要求。为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营,本价格方案制定了试行价格,试行期3年。试行期满之后,将对开远市泽龙供水有限公司试行期的经营情况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整供水价格。
五、拟定价格
(一)供水价格分类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乡镇公共供水企业通过乡镇公共供水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以及通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农村供水价格,按照供水规模工程分成两类:“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规模农村供水工程价格实行协商定价。本价格方案制定的是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
(二)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供水价格
开远市乡镇供水价格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9元,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7元,第二类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3元,第三类特种用水每立方米6元。
1.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分为三级,暂按开远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执行,阶梯价格按照1:1.5:3的比例确定。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 | ||
用水量(立方米/户·月) | 供水价格(元/立方米) | |
第一级 | 用水量≤22立方米 | 2.70 |
第二级 | 22立方米<用水量≤27立方米的部分 | 4.05 (2.70×1.5) |
第三级 | 27立方米<用水量的部分 | 8.10 (2.70×3) |
注:1.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人口超过6人(以户口簿为准)的生活用水户,可向供水企业申请多人口家庭用水优惠,按照每超出1人增加2立方米的计算方式增加第一级用水量基数。多人口家庭用水优惠,需用水户向供水企业申请(申请方法由供水企业确定),申请通过次月起生效,每次申请有效期为两年。 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第一级阶梯价格每立方米2.7元执行。 | ||
2.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其中:部队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执行。
(2)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
(3)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价格的除外)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分三档水量,二档水价按0.5倍加价,三档水价按1倍加价。
开远市乡镇供水和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农村供水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 |||
用水量 (立方米/单位·月) | 非居民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 特种用水价格 (元/立方米) | |
第一档 | 用水量≤计划数 | 3.00 | 6.00 |
第二档 | 计划数<用水量≤1.2倍计划数的部分 | 4.50 (3+3×0.5) | 9.00 (6+6×0.5) |
第三档 | 用水量>1.2倍计划数的部分 | 6.00 (3+3×1) | 12.00 (6+6×1) |
注:计划数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的用水量上限核算。 | |||
(三)“千吨万人”以上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具备完整制水设备和输配管网,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上(设计日供水量 1 千吨或设计日供水人口 1 万人以上)的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不得超过每立方米5元。具体执行价格,由市水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供用水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其他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供水规模“千吨万人”以下其他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供用水双方以供水成本为基础,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
(五)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价格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内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具体供水区域适用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水务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供水企业确定。价格方案自 2026年6月起执行(抄见5月份用水量)。试行期3年,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调整供水价格。之后,原则上每3年(与价格监管周期保持一致)对水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价格动态管理。
六、其他收费规定
(一)缴费周期和违约金
以月度为计量缴费周期。因供水企业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推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基数。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由供用水双方在供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所欠水费金额。发票应分开列示水费、违约金以及由供水企业代收的其他费用等。
(二)计量收费和转供水规定
原则上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不具备装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供水企业应与用户核算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按比例计费。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由转供水单位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由转供水单位暂按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从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渠道支出,不得向业主分摊。转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三)二次加压供水费用
供水企业自有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以及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用水户合理分摊。
(四)安装费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收费,按照《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云发改价格规〔2024〕1号)、《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5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优惠措施
经济困难家庭凭相关证明每户每月减免2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量。减免水量按月结算,不足部分不补,超出部分据实结算。供水范围内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托育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村“两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其他乡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价格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价格方案影响预测
(一)对供水企业的影响
制定乡镇供水价格和农村供水价格方案,可完善供水价格管理体系,为乡镇供水企业提供收费依据;制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可弥补企业供水成本,巩固农村供水保障成果,促进供水企业能够稳步良性发展。
(二)对消费者的影响
1.供水水量的设置符合规定且合理可行
根据《开远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全市水资源总量3.825亿立方米,2024年末全市常住人口31.7万人,2024年开远市人均水资源量1,206.62立方米,在水资源分类中属于水资源不足。《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中,开远市人均水资源量对应档次的城市居民生活一级用水量上限值是每人每天120升。本价格方案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22立方米,已经能满足6口之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并且本价格方案规定人口超过6人的家庭可申请多人口家庭用水优惠。本价格方案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计划数(定额)水量,按照《云南省用水定额》的用水量上限核算执行。本价格方案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的基准用水量,在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前提下,已经尽可能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基准用水量的设置,既符合《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和《云南省用水定额》规定,也充分考虑了用户的用水需求和利益,是符合规定且合理可行的。而超出基准用水量的用水价格按照阶梯跳跃式增长,可以有效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用水价格在用水户可承受范围内
根据《开远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开远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68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042元。按每户每月用水22立方米核算,乡镇供水价格每立方米2.7元,每月水费59.4元,每年水费712.8元,占三口之家可支配收入的0.5%;农村规模化集中式供水价格最高每立方米5元,每月水费110元,每年水费1,320元,占三口之家可支配收入的1.76%。用水费用不会给用水户造成经济负担,在用水户可承受范围内。
八、保障措施
(一)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公示水价要在经营网点、村委会的显著位置公示供水水质、价格管理形式、水价标准、收费方式、水费收缴情况、举报投诉和服务咨询电话等信息,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 30 天进行公示。供水企业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水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
(二)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出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供水服务质量,将作为核定供水价格、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由各供水企业收取并单列,按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供水企业应当每年6月底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五)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增强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逐步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用水习惯,树立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主动参与对农村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营造支持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持续关注供水企业经营情况,落实城镇供排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现行水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稳妥有序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促进公用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加强对供水企业的价格监督检查,杜绝供水企业违规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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