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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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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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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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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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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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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财政局关于责令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经核实,你单位2023年至今,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3月8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申报缴纳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欠缴单位名单(税务局提供)详见附件。
财政联系人:梅盛萍 联系电话:0873-7224682
税务联系人:罗 琼 联系电话:0873-3162837
特此通告
附件:未申报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名册
开远市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附件:未申报2023年度残疾人保障金名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