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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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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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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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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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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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范》中“一般程序”办理要求,市财政局对红河天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及主管人员张绍梅、直接责任人员李艳玲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行政处罚相关程序。
红河天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在对开远初心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记账中,存在以下问题:
1.虚假业务核算和伪造会计凭证
①2020年6月记1号凭证,在出纳未实际收到现金的情况下,会计李艳玲自行代初心公司开具一张李辉借款的虚假收据,虚增“现金”20,000元,虚增“其他应付款—李辉”20,000元;
②2020年12月记16号凭证,会计李艳玲为调节初心公司2020年度利润,在无成本发票的情况下,虚增“主营业务成本”206,252元,虚增“其他应付款—李辉”206,252元,原始凭证为天骐公司自行编制的虚假说明;
③2021年3月记11号凭证,在出纳未实际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会计李艳玲在记账凭证中虚减“现金”190,000元,虚减“其他应付款—李辉”190,000元(无原始凭证);
④2021年5月记15号凭证,在出纳未实际支付现金的情况下,会计李艳玲在记账凭证中虚减“现金”62,562元,虚减“其他应付款—李辉”62,562元(无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不完整,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⑤2022年3月记42号凭证,会计李艳玲为调节初心公司2022年一季度利润,无依据暂估入账“管理费用”110,000元,仅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3.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及稽核制度,导致出现错误核算和现金账账不符
⑥在初心公司现金日记账中,2021年5月28日现金支付购买微耕机2台9,720元、5月6日现金支付汽油款1000元、5月28日现金支付购买肥料款7,840元、5月28日现金支付购买蜜桃树苗7,750元,上述4笔业务现金支付共计26,310元,会计李艳玲在2021年5月记1号凭证、2号凭证、4号凭证、5号凭证同笔业务中未记现金减少,而是错误处理为增加“其他应付款—李辉”共计26,310元;
⑦截止2022年10月31日,初心公司会计账现金余额686,077.38元,出纳现金日记账余额11,734.56元,会计账余额大于出纳账674,342.82元。
红河天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在其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存在,存在以下问题:
1.未依法设置现金日记账
①天骐公司未设置出纳岗,公司现金收支业务均为负责人张绍梅办理,公司未依法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
2.会计凭证不完整,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②2021年6月记21号凭证,会计李艳玲无依据暂估入账“管理费用”95,000元,仅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③2021年9月记30号凭证,会计李艳玲无依据暂估入账“管理费用”140,000元,仅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④2021年12月记24号凭证,会计李艳玲无依据暂估入账“管理费用”130,000元,仅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⑤2022年3月记38号凭证,会计李艳玲无依据暂估入账“管理费用”191,000元,仅有记账凭证,无原始凭证。
3.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在会计核算中出现大额现金支出和现金账实不符
⑥2022年6月记35号凭证,天骐公司现金支付王丹丹咨询服务费365,000元(无原始凭证);
⑦截止2022年10月31日,天骐公司会计账现金余额231,757.88元,实际库存现金0元,现金账实不符231,757.8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市财政局于2023年2月 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开财行罚决字〔2023〕1号),对红河天骐财务代理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给予3万元的行政处罚,主管人员张绍梅、直接责任人员李艳玲分别给予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