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职能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33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03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9号)和《中共开远市委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远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开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市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市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负责各类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规行为。负责市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市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经营性公墓的申报和日常监管。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配合红河州民政局管理福利彩票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开远市行政区划图。 

    3.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稳定、消防、反恐、信访、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基层民政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科。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负责市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市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承担民政局社会组织党委日常工作。 

    (三)社会救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市城乡低保、城乡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 

    (四)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承担全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全市行政区域和地名工作总体规划;负责公布行政区划信息;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区划资料信息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和统计、验收、上报工作;贯彻落实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负责市辖区内乡镇(街道)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毗邻县市间的县级边界线争议。 

    (五)社会事务科。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落实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州、县(市)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做好康复器具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六)福利慈善和社会工作科。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贯彻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福利彩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计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认真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专项经费、事业经费、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检查监督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队伍建设、人事档案管理、因公出国(境)管理等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评聘工作;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相关政策,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三、办公地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环雅南路37号 

    四、办公时间 

    8:00—11:30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 

    0873—7122848 

    六、负责人姓名 

    李原  开远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