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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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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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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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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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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级、州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及基础测绘规划和实施。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全市测绘科技项目,组织测绘法制宣传和测绘执法检查,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八)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九)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开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拟定并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利用规划和方案,承办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十)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开展采矿登记管理和探矿权监管,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测量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四)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并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核和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八)拟定并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利用规划和方案,承办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十九)承办开远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开远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