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0059-08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办法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七条规定,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

(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

(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及评价结果技术审查

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有关要求,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交由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使用。

三、备案及监督检查

跨县市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到州政务服务大厅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填写《红河州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由州地震局备案,在开远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第二行政中心9楼902室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填写《开远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由市地震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着“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州、县(市)地震部门对建设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

开远市地震局

201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