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建设项目信息
首页 > 正文
  • 索引号
    20240913-200153-91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04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水价综合改革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开远市自来水厂基本情况

开远市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79年,现有取水泵站1座(南洞取水口),加压站1座,制水厂2座(第一水厂、第二水厂),均采用电力供水,日处理能力5万立方米。2016年总资产7160万元。现有水表用户48546户,实际抄表47669户。铺设DN100以上供水管网197.8公里,供水面积达19平方公里,东至东联村,西至白龙坡老红地,北至磷肥厂,南至仁者村。2016年年末在职职工130人,退休职工41人。目前,我市只有南洞一个水源点,为保障全市人民的用水安全,开远市自来水公司筹资3500万元建设大庄水库引水工程,目前工程已快完工,年底有望通水。通水后,将以大庄水库为水源点,南洞水源点作为备用水源。开远市自来水厂目前新增白土墙、技师学院、凤凰湖“城乡一体”供水片区,新建的供水片区需新建加压泵站、高位水池、调节水池、供水管网等设施设备,概算投资四千多万,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

(二)开远市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开远市污水处理厂成立于2003年9月,属于公益性环保企业,现有职工68人,退休职工5人。主要承担开远市城区内生活污水的净化工作,服务面积达26.44平方公里,设计日处理能力6万吨,污水处理采用SBR工艺,排放标准为一级B标,污水管网长度为20.979公里。投产以来,工艺运行稳定,设备运转正常,处理效果明显,平均日处理量为3.8万立方米,处理率达到92%,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B类)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去除率达80%以上。为实现雨污分离、暗沟替代,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污水处理管网完善工程,在现有道路、近期规划改造及新建道路上配套实施污水管。工程分期建设,近期到2020年,远期为2020年到2030年,服务范围为城西片区、城东片区及凤凰湖片区,工程总投资为五千多万,资金来源以企业自筹为主。

(三)现行供排水价格

开远市现行供排水价格是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2年批准的,批准文号为《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远市调整供排水价格的批复》(红发改价[2012]52号)。城市供排水综合平均价格每立方米3.57元,其中: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5元、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2.55元、污水处理价格每立方米0.87元。分类价格如下:

1.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2.40元(含水资源费0.15元),污水处理价格每立方米0.8元,供排水价每立方米3.20元。

2.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3.20元(含水资源费0.15元),污水处理价格每立方米1.0元,供排水价每立方米4.20元。

3.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6.0元(含水资源费0.15元),污水处理价格每立方米1.5元,供排水价每立方米7.50元。

4.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5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供工业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1.0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供农业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粮食作物每立方米0.10元、经济作物每立方米0.20元。

5.在开远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地下水资源费每立方米2.7元。对使用地下水或其他自备水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城市综合污水处理价格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应重复征收排污费等其他费用。

 

二、制定调整水价的原因

(一)现行水资源价格与水资源紧缺状况不相适应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居民生活用水占全国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接近50%。开远市虽然不算水资源特别短缺的城市,但只有南洞水源1个水源点,而南洞水源的水质水量受季节影响变化大,每年雨水较多的5月至12月都属于浊水期,水质浑浊度过高,远超自来水厂净水设备处理能力,导致每年一到浊水期,开远市区经常因无法处理浊水,水质达不到标准而连续断水,影响了各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也给自来水厂带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供水范围扩大,开远市自来水厂供水压力变大,水资源短缺的形势越显严峻。而与水资源紧缺不相适应的是,开远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标准、水利工程及污水处理价格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偏低的价格导致群众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浪费严重。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让用水价格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十分必要。

(二)现行价格不能补偿企业生产成本,制约企业发展

1.开远市自来水公司

1)更换新的水源导致供水成本增加。建设大庄水库引水工程,将大庄水库作为以后开远市的水源点,南洞作为备用水源点。城市设置双水源,不只是为了保证开远市民用水的优质和安全,也是国家政策要求。《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红建发[2017]150号)要求,2020年底前,开远、泸西、石屏等单一水源供水县市级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从大庄水库引水,自来水公司与灌区管理处签订了引水协议,按照现行水价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50元(含水资源费0.20元)”,自来水公司每从大庄水库引出1立方米水,就要增加0.3元的供水成本。这还不包括公司自筹资金建设引水管网的成本,也不包括引水过程中损耗带来的损失。

2)成本监审报告核定自来水厂近三年平均年供水量1277.78万立方米,年售水量990.86万立方米,产销差率22.31%;年管网漏损率16%;年欠缴水费54.69万元。这些数据也反映了自来水厂现状:由于管网老化,市政设施、绿化、消防、城市直饮水机等公共用水不计量、不收费,水漏失和浪费现象突出。城市自来水供水量受城市地下水过量开采影响,供水能力相对过剩。拖欠水费问题突出,水价收入未能完全用于供水运营,存在平调、挤占水价收入问题。开远市现行城市居民用水自来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4元(含水资源费0.15元),近3年平均供水成本核定为每立方米2.6元。把更换水源、新建供水片区、新建供水项目成本计入后,供水成本核定为3.58元。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早已超过现行水价。自来水公司一直负重前行,较低的水价已经制约了企业的产业化发展。

2.开远市污水处理厂

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63号),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根据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以及适当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1.00元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要求,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不低于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1.4元。开远市现行的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8元,非居民生活用水1.0元,特种行业1.5元,一直低于国家、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政策的指导标准。实际上,污水处理厂的单位污水处理成本核定为每立方米1.18元,污水处理成本已高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另外,污水处理费收缴困难。在开远市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捆绑收取。但在其他水厂供水范围内(例如红汇水厂),收取污水处理费尤为困难。更困难的是向使用地下水或其他自备水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对这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所排放的污水进行净化的职责,却无法全额收缴污水处理费,又无任何可有效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的措施。目前,开远市污水处理厂连年亏损。

3.其他

除以上内容,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都存在的共性问题是:一方面,新增服务范围、新敷设管网、新购或更替设备设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建设资金,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管网和设施设备老化,保养维修成本增加;企业人员膨胀,工资福利增加。新的要投入,旧的要维护,企业运营成本增加,负担加重。合理调整供排水价格,能有效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缓解企业压力,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三)进行水价改革,建立阶梯水价是政策要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提出,要建立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要建立多层次供排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提到,要完善水价计价方式,合理确定不同级别的水量基数及其比价关系。《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进一步调整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015年底前将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调整提高到地表水每立方米0.20元、湖泊水0.40元,城市规划区以外地下水每立方米0.50元。合理确定水利工程水价,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进行水价改革,提高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自来水费,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不只是企业发展需要,更是国家、省价格政策要求,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

 

三、制定调整水价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4.《云南省定价目录》(云发改物价〔2015〕1746号)

5.《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

8.《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

9.《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

11.《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7]61号)

 

 

四、制定调整水价的原则范围

(一)调价原则

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应遵循四项原则:公平、水资源高效配置、补偿成本、可持续发展。

城市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服务性商品价格,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规定,水价改革应坚持:一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二是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三是将水价改革与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造供水设施、推行科学节水制度结合实施;四是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改革,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水价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使供水管理单位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良性循环。

(二)调价范围

1.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2.自来水销售价格: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3.污水处理费价格

4.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5.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调价内容

1.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开远市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0.20元。江河取水、湖泊取水、地下水(城市规划区以外范围)用水取中限标准执行,其他类别水资源费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供城市生活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50元(其中含水资源费0.20元);供工业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元(其中含水资源费0.20元);供农业用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粮食作物每立方米0.10元、经济作物每立方米0.20元。

2.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

城市供水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城市供排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开远市供排水综合水价从每立方米3.57元调整为4.80元,其中:自来水综合水价3.38元、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综合价格1.22元。(综合价格按照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84.1%、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15.5%、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0.3%的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值)

开远市自来水、污水拟调整标准

 用水分类

现行水价(元╱立方米)

拟调整水价(元╱立方米)

 差价

(元╱立方米)

 涨幅(%)

自来水价格

水资

源费

污水处理费

供排水价

自来水价格

水资

源费

污水处理费

供排

水价

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

2.25

0.15

0.80

3.20

3.20

0.20

1.20

4.60

1.40

43.75%

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

3.05

0.15

1.00

4.20

4.30

0.20

1.30

5.80

1.60

38.10%

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

5.85

0.15

1.50

7.50

7.60

0.20

1.80

9.60

2.10

28.00%

开远市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2.25元调整为3.20元,水资源费从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0.20元,污水处理费从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20元,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60元第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3.05元调整为4.30元,水资源费从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0.20元,污水处理费从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30元,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4.20元调整为5.80元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从每立方米5.85元调整为7.60元,水资源费从每立方米0.15元调整为0.20元,污水处理费从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1.80元,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7.50元调整为9.60元

 

 

 

 

3.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提出“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 :1.5 :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

开远市第一类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三级水价比例按1 :1.5 :3安排 (以自来水价格为基数计算,三级水价分别为自来水价格:自来水价格的1.5倍:自来水价格的3倍) 。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覆盖80%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覆盖95%的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实施范围为已实行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提出: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一户一表”供水方式推动阶梯水价顺利实施的通知》(云建城函〔2015〕57号)要求: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凡新建、改建住宅工程项目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同时,加快已建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为实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适当拉开“改造”和“未改造”用户的水价标准,以价格差距引导用户进行改造,开远市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供排水价,参照开远市供排水综合水价(每立方米4.80元),比综合水价稍高,即每立方米5.00元(含自来水价3.58元、水资源费0.20元、污水处理费1.22元)。

 

开远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

(立方米╱户.月)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第一级

用水量≤22

3.20

0.20

1.20

4.60

第二级

22<用水量≤27的部分

4.80

0.20

1.20

6.20

第三级

27<用水量的部分

9.60

0.20

1.20

11.00

 

 

4.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有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用水计划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为:超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下同);超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计算公式:

供排水价=第一级供排水价+自来水价格×倍数

 

开远市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以市人居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一级

用水量≤计划数

3.38

0.20

1.22

4.80

(综合水价)

第二级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部分

4.30

0.20

1.30

9.10

(4.8+4.3×1)

第三级

计划数×1.20<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4.30

0.20

1.30

13.40

(4.8+4.3×2)

第四级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4.30

0.20

1.30

17.70

(4.8+4.3×3)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

 

 

 

 

开远市特种行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项目

级别

用水量(立方米╱单位.月)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价格

(元╱立方米)

供排水价

(元╱立方米)

以市人居办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一级

用水量≤计划数

3.38

0.20

1.22

4.80

(综合水价)

第二级

计划数<用水量≤计划数×1.2部分

7.60

0.20

1.80

12.40

(4.8+7.6×1)

第三级

计划数×1.20<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7.60

0.20

1.80

20.00

(4.8+7.6×2)

第四级

用水量>计划数×1.30的部分

7.60

0.20

1.80

27.60

(4.8+7.6×3)

实施范围:已实施供水计划,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

 

 

5.地下水资源管理

严格限制在城市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在开远市城市规划范围内,地下水资源费与城市供水综合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执行同一标准,即执行每立方米3.58元(含自来水综合水价3.38元、水资源费0.20元)。对使用地下水或其他自备水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城市污水处理综合价格征收污水处理费,即每立方米1.22元。对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应重复征收排污费等其他费用。

6.其他

《开远市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从2018年4月开始执行(抄见3月份用水量)。

 

五、调整水价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分析

开远市供排水综合水价从每立方米3.57元调整为4.80元。第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供排水价从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60元,每立方米上涨1.40元,涨幅43.75%。

以一个普通三口之家举例,月平均用水量15立方米,按现行供排水价标准每立方米3.20元计算,每月支出水费48元,每年支出水费576元,平均每人每年192元,占开远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59元的0.67%。按拟调整供排水价标准22立方米以内(含22方)每立方米4.60元,每月支出水费69元,每年支出水费828元,平均每人每年276元,占开远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59元的0.96%。

如果按月平均用水量25立方米,按现行供排水价标准每立方米3.2元计算,每月支出水费80元,每年支出水费960元,平均每人每年320元,占开远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59元的1.12%。按拟调整供排水价标准22立方米以内(含22方)每立方米4.60元,22立方米至27立方米(含27方)每立方米6.20元计算,每月支出水费119.80元,每年支出水费1437.60元,平均每人每年479.20元,占开远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59元的1.67%。

通过数据分析,可知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因调整水价增加的水费支出,在核定的每户每月用水量22立方米的范围内,对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影响不大,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当用水量越多,达到第二级甚至第三级时,用户承担的供排水价格不再是原来的平稳递增,而变成阶梯跳跃式增长。这样的水价机制能有效引导用户节约用水,有效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六、调整水价增加的收入及主要用途

调整水价后,城市供水每年增加收入约900万元,污水处理每年增加收入约300万元。价格调整后增加的收入可用于供排水管网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替换老旧设备,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偿还银行贷款,健全企业成本约束机制,有效缓解供排水企业的经济压力,促进供排水企业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优惠政策

充分考虑用水户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因水价调整而受到影响,对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户及农村低保户用水户凭相关证件每月每户用水量减免2立方米生活用水。按月结算,不足部分不补,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供排水价格政策执行。

(二)其他

1.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供排水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约束,严格控制人员不合理增长,着力降低管网漏损,抑制不合理成本支出,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提高供排水效率和效益,降低供水产销差率,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提高水费征收率。更新替换老旧设备,提高供排水技术水平。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为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创造条件。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方式,对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2.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供水水质统一管理,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水质管理,保证优质安全可靠供水。

3. 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地下水开采的清理整顿,切实规范取水行为。

4.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排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查处。

5. 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水价综合改革方案,尽量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保障水价综合改革方案顺利实施,避免因水价调整引发连锁涨价现象,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