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监管举措与发展
  • 索引号
    kysrmzf/2025-0084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7-01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2025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 违规典型案例公布

为深入推动开远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开远市2025年第一批3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开远市某石灰岩矿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1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开远市某石灰岩矿涉嫌超规模生产的线索,执法人员对该石灰岩矿涉嫌超过核定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石灰岩矿《安全设施设计》核定的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2024年度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中开采量远大于39万吨,超能力生产幅度超过30%,该石灰岩矿存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开远市某石灰岩矿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4月10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坚决打击了非煤矿山领域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实践。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本质是突破安全生产承载极限——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会导致故障概率激增,高强度生产节奏更易引发人员疲劳作业、安全管理缺位,直接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企业安全根基,此次查处以“警告+罚款”的刚性执法,既彰显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法律威严,更向行业释放明确信号:产能必须服从安全,任何“以安全换产量”的短视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倒逼企业清醒认识超能力生产对安全生产体系的系统性破坏,推动其回归“按核定能力规范生产”的底线思维,主动落实主体责任、排查产能风险,切实防范因产能失控引发的系统性安全风险,为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典型案例二:红河州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及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1日,开远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红河某某酒店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灵泉街道办事处祥云路×××号浙商步行街×幢第1层和第8层,法定代表人:韦某某)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红河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所在建筑群浙商步行街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抽查×号楼建筑西北侧防烟前室和疏散楼梯间内第3-4层疏散楼梯地面铺设毛毯;抽查6号楼建筑西北侧疏散楼梯通往地下室的楼梯间内设置铁栅栏,且未设置防火门;抽查×号楼建筑西侧2层疏散楼梯间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抽查×号楼建筑外墙设有广告牌;抽查×号楼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设有固定金属遮阳棚;抽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只有一人持证上岗;抽查×号楼屋顶稳压设备损坏;抽查×号楼第8层模拟两个火灾信号后,送风风机、广播未动作。浙商步行街的物业管理公司红河州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祥云路×××号×幢2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消防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综合判定要素第5.3.3条“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和7.5、7.9.3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报请开远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红河州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1. 强化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本案中,红河州某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缺失、疏散通道违规设置、人员资质不达标等8项问题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且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最终受到行政处罚。这一案例明确传递出物业管理单位作为公共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杜绝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履行日常巡查、设施维护、人员培训等法定职责,避免因管理疏漏酿成重大事故。

2. 凸显法规执行的严肃性。通过援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规标准,本案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违规行为精准对应,清晰展现了执法部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这不仅对涉事企业形成震慑,也为同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参照,警示各单位必须严格对标法规要求,确保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3. 筑牢重大风险防控防线。案例中暴露出的疏散通道堵塞、防火间距不足、自动消防设施失效等问题,均属于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其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实施处罚,充分体现了“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强调对风险的源头治理与精准防控,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排查,形成“防患于未然”的长效机制。

4. 推动行业治理规范化。作为物业管理领域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同类企业具有直接警示作用。物业管理单位需以此为戒,严格对照消防法规开展自查自纠,补齐管理短板,同时也为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了执法样本,助力完善消防监管机制,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秩序。

5. 提升公众消防安全认知。该案例通过公开通报、警示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揭示消防安全隐患的危害性,增强公众对消防法规的认知与理解,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社会氛围,共同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三:某产品有限公司非法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3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远市楷小公路岔路口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泸西县某产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的情况下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煤焦油。经查:泸西县某产品有限公司虽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但在其改变经营方式和经营场所的情况下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仓储),构成无证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泸西县某产品有限公司非法仓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2025年6月10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煤焦油33吨),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煤焦油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是国家重点监管和特别管控的物品,遇明火、高热易燃,与强氧化剂反应可能引发燃烧或爆炸,且具有腐蚀性和毒性,危险性较高。非法储存经营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泸西县某产品有限公司租用群众自建民房非法储存、销售煤焦油,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间接的威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的查处,不仅及时消除了事故隐患,防范了事故发生,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对非法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行为产生了震慑。此次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的刚性执法,既彰显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法律威严,更向行业释放明确信号: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无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须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开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