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监管举措与发展
  • 索引号
    kysyjglj/2026-0004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9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2026年第二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

为深入推动开远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开远市2026年第二批4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开远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2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书》反馈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违法线索开展违法行为排查,发现开远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20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11月20日在处置生产废料和煤渣混合物(一类工业固废)时,以口头形式委托运煤驾驶员卜某(另案处理)代为处置,未核实受托方的固体废物处置资质、技术能力及合规处置条件,未依法签订书面处置合同,放任固体废物1.9吨被非法倾倒。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工业固体废物转运处置环节环境风险,对筑牢区域环境安全防线具有较强警示示范作用。一是守住土壤、地下水安全底线。工业固废一旦随意倾倒,易渗入土壤、污染地下水,形成隐蔽、持久的环境损害。本案依法追责,警示产废企业必须管住固废外流关口,防范固废无序倾倒引发次生污染,降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二是厘清委托处置环节环境安全责任边界。明确产废单位是固废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委托转运处置不转移环境安全责任,仅口头交由无资质个人处置,就是环境安全管控漏洞,一旦发生倾倒污染,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健全固废全链条环境风险防控。固废环境风险多发生在转运、交接环节,本案倒逼企业完善资质核验、合同约束、转运追踪等闭环管控,从源头减少固废“脱管、失控、乱倒”风险隐患。

典型案例二:开远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器广场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4日,开远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对开远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器广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实该电器广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未取得消防救援机构投入使用、营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并对外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开远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开展调查,收集固定《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查清全部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开远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器广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轻微处罚罚款幅度标准,2026年4月14日,开远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执行停产停业措施。

典型意义:该场所作为人员往来较多的公众聚集场所,用电设备集中、人员流动大,火灾风险隐患突出,依法取得消防许可是投入使用、营业的法定前置条件。本案是商贸经营领域公众聚集场所未取得消防许可擅自开业的典型执法案例。部分经营主体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漠视消防法律法规,在未完成消防安全许可核查情况下仓促投入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经法定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次执法严格落实消防法律规定,结合裁量基准精准实施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刚性执法压实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向全市各类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经营主体明确法律红线:公众聚集场所必须在取得消防救援机构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未经许可擅自营业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警示同类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开业前落实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手续,从源头防范化解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风险,筑牢全市商贸领域消防安全防线。

典型案例三:开远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4日,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开远市公安局移送开远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接纳未成年人线索,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开远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接纳3名未成年人,并且该3名未成年人在场所内进行了消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开远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5月9日,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整(¥1316.00),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风险辨识与自我防护能力不足,在封闭娱乐场景中易因饮酒、人员混杂引发意外伤害、冲突滋事甚至违法犯罪;经营主体入场核验把关失守,本质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悬空,极易滋生消防疏漏、治安失控等各类安全事故,直接威胁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与场所公共安全。该案的依法从严查处,既是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净化文化市场环境的具体实践,更是压实经营主体安全责任、筑牢文旅行业安全生产防线的有力抓手。通过刚性执法形成强大震慑,倒逼全市文化娱乐经营主体树牢底线思维,严格执行入场身份核验、内部安全巡查等管理制度,既有力规范了文旅市场经营秩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也充分彰显了开远市文化和旅游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严从实强化行业安全监管、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的坚定决心,对全市文旅经营主体形成鲜明警示导向,推动构建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典型案例四: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开远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核生产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3日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开远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行为立案调查发现,该单位安全设施设计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但2025年共动用主矿产资源储量64.636万吨,实际销售61.404万吨,实际超能力生产幅度为115.45%,公司存在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生产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开远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警告,作出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罚款;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警告,作出处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非煤矿山企业超安全设施设计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典型执法案例。超能力生产会造成矿山开采、设备、安全防护系统超出设计承载极限,安全管理、灾害防控措施难以落实到位,极易诱发坍塌、机械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案落实企业与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机制,在对企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朱某也实施警告和个人罚款处罚,既惩戒企业违法主体,也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纠正“只罚单位、不追责个人”的现象,倒逼企业负责人树牢安全法治意识,统筹平衡生产效益与安全生产,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经营导向。有效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产能开展生产作业,如实管控开采储量与实际产量,完善内部产量管控机制,自觉守住设计产能红线,从源头防范超能力生产带来的重大安全风险,夯实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基础。

开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