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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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kysyjglj/2026-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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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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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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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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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乐白道街道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10月16日8时40分左右,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开远市小花桥附近进行钢结构平台搭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发生后,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救援,将伤者送往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26医院抢救,伤者于2024年10月30日00时3分救治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06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开远市人民政府于10月30日批准成立开远乐白道街道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10·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于 2025年2月25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开远乐白道街道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确定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组根据开远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确定此次评估对象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
2.确定评估内容。评估组逐项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开展评估工作。
(二)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通过查阅责任单位相关台账资料、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登高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开远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单位已于2025年6月9日缴纳了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
(二)责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吴某东,男,群众,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2017年5月任职以来,作为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开远项目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依法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开远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东已于2025年6月9日缴纳了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百分之四十,计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元(¥31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总体评估意见
从开远乐白道街道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10·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事故单位能够对照《事故调查报告》逐一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建议,总体达到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事故调查处理原则要求。
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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