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kysyjglj/2026-0002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5-06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中和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3年7月31日11时30分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远某畜牧有限公司车辆阳光棚搭建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6万元。

事故发生后,开远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日成立开远中和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于10月31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开远市中和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相关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确定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组根据开远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确定此次评估对象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确定评估内容。评估组逐项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开展评估工作。

(二)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通过查阅责任单位相关台账资料、现场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缺少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未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规定,开远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至2024年12月11日,缴清全部罚款。

(二)事故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

刘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元(¥1422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总体评估意见

从开远市中和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事故责任单位能够对照《事故调查报告》逐一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及责任追究建议,总体达到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事故调查处理原则要求。

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已落实到位。


开远市中和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3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