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 索引号
    kysyjglj/2026-0004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1-03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 “10·2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29日11时09分许,开远市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林荫大道中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送开远市人民医院救治,于10月30日6时3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6.5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0月31日批复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开远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10·2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落实“四不放过”工作要求,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现场勘察等方式,查清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责任处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开远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10·2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类型:无号牌重型平板货车,车辆所有权人:娄某某,事故发生期间实际使用人:张某某。该车辆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娄某某于2019年底购入该车辆,购入时车辆属无号牌、无保险、未登记状态;2020年初,娄某某将车辆改装为拖车。自2021年12月起,由张某某驾驶该车辆。

(二)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吴某某(死者),男,彝族,199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持有挖掘机司机五级证书,系本起事故遇难人员。

张某某,涉事无号牌重型平板货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时间:2012年11月5日,驾驶证有效期至2028年11月5日。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1.某露天矿公司。注册时间:2001年5月24日,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小龙潭镇,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营范围:褐煤、计划外褐煤自销等。

2.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注册时间:2019年1月21日,注册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等。

(四)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某建筑公司。作为某露天矿某排土场1490水平截水沟项目(以下简称1490项目)、下部1270‑1230水平截水沟项目(以下简称1270项目)施工单位,分别设置项目经理马某某、王某某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编制包含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组织班前安全教育,对进场人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2.某露天矿公司。制定《相关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配套施工安全协议,协议明确进场车辆、机械设备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附件齐全可靠;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指派王某宁负责两个项目日常监管。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项目现场检查,每月开展安全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以及其他专项安全检查,同时委托某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项目监理工作。监理单位指派张某勤、周某辉担任监理员,开展现场巡视、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每日填写监理日志,参与对施工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巡查、班前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检查等。

(五)事故发生项目概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开远市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林荫大道中段附近,处在1270项目与1490项目区间。2025年6月,某露天矿公司分别发布1270项目与1490项目招标公告,自然人刘某某获悉招标信息后,借用某建筑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刘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双方约定项目竣工结算后,刘某某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实际结算价款2%的费用。经评标,某建筑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单位,某露天矿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双方于2025年6月24日签订1270项目施工合同,2025年8月11日签订1490项目施工合同。1270项目于2025年9月16日开工,1490项目于2025年10月17日开工。合同中包含安全生产协议,并明确王某某为1270项目项目经理、马某某为1490项目项目经理。

项目施工期间,某建筑公司口头租赁周某某(挖掘机所有权人)的一台挖掘机进场作业,口头约定挖掘机驾驶员、燃油、转运拖车费用均由周某某承担。周某某以每日300元报酬雇佣吴某某操作挖掘机开展施工作业。挖掘机完成1490项目作业后,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以500元价格委托张某某于2025年10月29日将挖掘机转运至1270项目。周某某与某建筑公司、吴某某与周某某及某建筑公司、张某某与周某某及某建筑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劳务、租赁或运输合同,均为口头约定。

(六)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取监控视频、询问相关当事人,还原事故经过如下:

2025年10月28日17时29分,周某某(挖掘机所有权人)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平板货车驾驶人),约定由张某某于次日将挖掘机由1490项目转运至1270项目,并转账500元运费,张某某未实际收取该笔款项。张某某将转运事项向娄某某(平板货车所有权人)报告,娄某某同意开展转运作业。10月28日18时02分,张某某与王某某(1270项目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核实挖掘机停放位置,并安排吴某某(死者、挖掘机驾驶人)与张某某对接转运事宜。

2025年10月29日10时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平板拖车抵达1490项目作业现场,因吴某某无法自行将挖掘机开上拖车,由张某某操作挖掘机驶上平板拖车,现场未使用钢绳等构件对挖掘机实施固定。转运作业时,吴某某乘坐拖车副驾驶位置,张某某驾驶拖车向1270项目方向行驶。10时58分,排土场南侧1420点位监控拍摄到该拖车运载挖掘机通行画面。11时05分许,拖车行驶至林荫大道中段下坡路段,张某某察觉车辆出现制动险情,随即告知副驾驶位吴某某。吴某某提出跳车,张某某当场劝阻,告知跳车行为危险性,但吴某某未听从劝阻,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副驾驶位置跳落地面。吴某某跳车1分钟左右,张某某操控拖车冲入避险车道后车辆停稳,张某某本人被惯性甩出驾驶室,受轻微皮外伤。11时07分,张某某电话呼叫吴某某无应答,随即折返查看,发现吴某某昏迷躺倒于距离避险车道约150米的道路侧边。11时10分,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小龙潭交警队报警电话,同时通知1270项目项目经理王某某以及娄某某之子娄某涛。11时30分左右,急救车辆抵达现场将吴某某送往开远市人民医院抢救,2025年10月30日6时35分,吴某某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七)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坐落于开远市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林荫大道中段,距离矿权境界1.2km,道路属性为某露天矿厂内道路。道路入口设置“某排土场社会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未设置物理隔离卡点,农耕车辆及其他社会车辆可自由通行,道路具备一定社会公共通行属性。

事发路段道路宽度约12米,为非硬化道路,表面有土质、砂石、砾石等,路面整体平整。吴某某跳车落地位置地面可见斑块状血迹,遗留一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空药盒、数根棉签;距离血迹约1米路边沟槽遗留一只鞋子、一副橡胶手套。道路沿线两侧设置“保持车距、控制车速”“刹车失灵、避险车道”安全警示标志。距离事发点约150米避险车道内停放涉事平板拖车以及侧翻挖掘机,挖掘机挡风玻璃破碎,现场遗留一片挡板、一截白色软管、一截黑色软管、数片散落塑料件,现场已布设警戒隔离。

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小龙潭中队开展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制图1张,拍摄现场勘验照片8张。结合某露天矿公司、刘某某等提供的照片显示:拖车停靠在避险车道内,挖掘机向拖车右侧侧翻,拖车车头向右倾斜,拖车驾驶室后方发生弯曲变形(右后方副驾驶区域形变程度较大),车辆无号牌。事发初始,吴某某仰卧地面,后脑着地,呈昏迷状态,身着反光背心,一只鞋子脱落,未佩戴安全帽,后脑勺处和身体右侧处有血迹。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6.53万元。

(九)死者基本信息

吴某某,男,彝族,199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开展先期救援。2025年10月30日9时22分,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某建筑公司事故报告,随即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红河州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同时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核查、固定证据等前期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0月29日11时10分,张某某发现吴某某昏迷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步在现场看护伤者,等待医护人员到场施救,先期应急处置及时到位。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

2025年10月29日11时10分,张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31分,急救中心人员抵达现场,发现吴某某呼之不应,口腔、头部流血,随即实施现场紧急救治;12时01分将伤者转运至开远市人民医院,12时39分送达医院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吴某某于10月30日6时35分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牵头统筹善后维稳工作。在开远市小龙潭镇司法所主持下,经多轮协商,刘某某、周某某、娄某某三方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签订书面调解协议书。三方共计赔付死亡赔偿金166万元,另额外承担前期医疗费等垫付费用10.53万元。目前全部赔偿款项已足额兑付,善后事宜妥善办结,死者家属无异议,未引发舆情与信访问题。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先期救援响应及时,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最大限度争取救治时间;事故伤亡结果形成后,相关单位按规定履行事故上报义务,不存在迟报、漏报、瞒报情形。开远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快速派员赴现场核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同步推进善后赔偿工作。整体应急处置流程规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善后处置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死者吴某某在车辆出现制动险情时,安全避险意识不足,未采取坐稳、抓牢扶手等合理应急处置措施,盲目实施跳车逃生行为,该行为与本人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间接原因

1.驾驶人张某某:所持C1E驾驶证准驾车型与重型平板货车不相符;驾驶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车辆从事营利性货物转运作业;车辆出现险情时临危处置滞后,未能有效控制车辆运行状态,进一步放大事故风险。

2.事故拖车所有权人娄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涉事车辆无营运手续,擅自开展经营性货运;未落实车辆定期维护保养制度,车辆长期处于无登记、无保险状态,未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为事故埋下安全风险。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法医鉴定。开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开)公(司)鉴(法病)字〔2025〕5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吴某某的损伤具有外轻内重、损伤集中于身体右侧、损伤广泛,损伤特点符合高坠损伤特征,吴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车辆痕迹技术鉴定。云南锦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锦司鉴〔2025〕交痕鉴字第006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案件编号2553250701801786,鉴定意见: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重型平板货车经检验,该车辆肇事前制动系主要性能符合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事故性质认定

开远市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10・29”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企业

某建筑公司: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出借资质证书,允许自然人刘某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项目。

(二)行业监管部门

1.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路面执法监管存在盲区,对厂矿周边无号牌车辆、准驾不符、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排查整治不够全面,日常巡逻执法存在局限性。

2.开远市交通运输局:货运行业非法营运查处存在盲区,对无资质从事货运经营行为排查力度不足,源头治理不到位。

3.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履职存在短板,对借用资质投标、挂靠施工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充分,督促企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存在不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吴某某,本起事故的直接行为责任人,遇险处置不当盲目跳车是造成自身死亡直接原因;鉴于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某建筑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项目,建议由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张某某,涉事平板拖车驾驶人,存在驾驶准驾不符机动车、驾驶无号牌未投保车辆从事营运,险情处置不当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娄某某,涉事平板拖车所有权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经营,车辆无牌无保险,未落实车辆维护隐患排查。建议由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远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刘某某,自然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项目,对外包运输作业失管失察。建议由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建筑施工项目挂靠经营模式极易造成安全管理链条断裂;工程机械租赁、场外转运多为口头协议,人车准入审查缺失。建筑、工矿、工程机械租赁企业必须树牢安全红线,严禁出借、挂靠资质;外包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安全管理协议,严格审核人员资质、车辆牌证保险;强化从业人员应急避险安全教育。

2.厂区安全管控方面。企业厂内道路不能仅依靠警示标识,对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作业道路,必须配套门禁、隔离等物理管控手段,划清厂内道路与社会通行道路边界,消除厂区道路通行安全漏洞。

3.行业监管方面。住建、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存在监管边界交叉,要破除部门壁垒,强化联合执法。重点打击资质挂靠、无牌无证车辆营运、非法货运,既要查处企业主体,也要强化源头人、车管控,补齐新业态、外包环节监管短板。

4.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方面。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货运从业人员应急避险常识不足,险情下盲目跳车等错误行为放大伤亡后果,企业应把应急避险纳入常态化安全教育培训。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某建筑公司落实全面整改

1.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对在建项目开展拉网隐患排查,实行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闭环管理;对暂时无法整改隐患落实防控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

2.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对项目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外包机械操作人员开展交通安全、险情应急避险专项培训,完整留存培训签到、课件、考核记录,培训档案做到可追溯。

3.严格人车准入管理。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登记查验号牌、年检、保险资料;作业人员资质必须核验原件,严禁使用准驾不符、无牌无证车辆参与施工转运;所有外包业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杜绝口头约定作业模式。

(二)行业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治理

1.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出借资质、挂靠承揽工程违法行为;将施工项目外包运输、工程机械租赁安全管理纳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内容,压实总包单位对外包队伍的安全管控责任。

2.开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针对厂区周边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牌无证、准驾不符、车辆脱保脱检等交通违法行为;提升非现场执法手段应用,消除厂矿周边道路监管盲区。

3.开远市交通运输局。持续开展货运行业“打非治违”,严查无许可非法营运行为;建立和公安交管部门信息共享,对无牌无证货车非法营运开展联合执法,压缩非法营运生存空间。


开远小龙潭镇某露天矿某排土场“10·29”

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