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政办 通知〔201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开远市2018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0月26日
开远市2018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45号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42号 )精神,进一步加大城乡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扎实推进城乡低保核查工作,成立开远市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立尧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邱 瑜 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
副 组 长:钱 勇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邓龙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李红斌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王朝忠 市民政局副局长
许薇薇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绍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 鸿 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 勇 市财政局副局长
倪 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扶贫办副主任(挂职)
李弘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保一祥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林 忠 市残联副理事长
王建平 乐白道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
张 剑 灵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普定红 小龙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雷可佳 中和营镇组织委员
邰剑平 羊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
普晓江 大庄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
田 婧 碑格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民政局,由邓龙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3个核查工作指导组,成员从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抽调组成。
第一组
组 长:王朝忠
成 员:陈三华 李治荭 李庆萍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灵泉街道办事处、小龙潭镇城乡低保核查指导工作。
第二组
组 长:许薇薇
成 员:刘应何 苏燕娟 刘峻圻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乐白道街道办事处、羊街乡、大庄乡城乡低保核查指导工作。
第三组
组 长:李绍成
成 员:胡瑞萍 吴 茜 段继宏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中和营镇、碑格乡城乡低保核查指导工作。
二、核查对象范围
(一)农村低保
一是切实做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按省、州民政部门关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我市下发了《开远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开远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民发〔2018〕6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市印发的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二是切实抓好动态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农村低保保障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复核。不断加大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上报停发,其中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退出:1.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2.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社区)三委”干部的;3.拥有 3 万元以上大额存款或价值 3 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的;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5.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6.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7.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8.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驻地)村组的空挂户;9.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10.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
三是做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工作。按照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及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条件,聚焦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坚决纠正对象不精准的问题,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保障范围。认真贯彻落实“脱贫不脱保”、“救助渐退”等措施,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只要符合低保条件的都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返贫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是妥善解决好“政策保”问题。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出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工作组在核查期间随机抽查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基本情况。
(二)城市低保
一是切实开展全面核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城市低保保障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复核,实现入户核查全覆盖、核查台账资料齐全。
二是切实抓好动态管理工作。不断加大城市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上报停发,在核查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几类家庭核查工作: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2.法定人有足够的赡(抚、扶)养能力而不赡(抚、扶)养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且单独分离户口出来办理低保的;3.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寻找工作或就业的,经常出入餐饮、棋牌室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4.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业等单位工作或有稳定退休工资的,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5.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条件却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6.子女择校付费上学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原来因家庭困难、子女上大中专学校纳入低保,现子女已毕业就业的;7.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8.城乡低保家庭中家庭成员因死亡等原因自然减员的;9.拥有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从事机动车运营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不论车辆归属),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10.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且平均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上的;非拆迁原因在三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11.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法人、私营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纳税记录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户口虽在本地但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的;13.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三是妥善解决好“政策保”问题。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出城市低保保障范围,并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核查期间,工作组随机抽查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保障对象基本情况。
三、核查时间、方法及步骤
此次城乡低保核查工作共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政策宣传阶段(10月29日—11月4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城乡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并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城乡低保核查工作。进一步宣传城乡低保政策以及城乡低保的申报条件、审核审批程序。村(居)委会要组织召开一次群众代表会议,宣传现行的城乡低保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和申报程序。
(二)自查阶段(11月5日—12月9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辖范围内的低保家庭进行全面的入户调查,认真查看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有关证件,核实清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并严格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认定保障对象。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上报停发,及时清理清退,并向保障对象说明停发的理由。
(三)抽查阶段(12月10日—12月16日)。各工作组加强对所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核查工作的指导,并随机抽查部分低保家庭进行家庭情况核实。同时,受理涉及城乡低保及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举报电话:0873—7235758、0873—7222592。
(四)张榜公示阶段(12月17日—12月23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各村(居)委会将12月份享受城乡低保的人员名单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含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接受群众监督。
(五)总结完善阶段(12月24日—12月30日)。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完善档案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各村(居)委会在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上签暑“2018年已审核”字样。对张榜公示的人员名册要留下图片资料,并把会议记录、入户核查记录、群众举报记录等资料收集完整。同时,做好停发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有关问题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得到有效解决,避免越级上诉上访情况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12月31日前将核查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筹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加大宣传、强化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加大城乡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城乡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把低保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着力打造诚信低保、阳光低保和公正低保。
(三)把握政策、注重方法。在核查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严格把握城乡低保有关政策,坚持按政策规定办事。要把握工作方法,灵活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举报、信函索证、信息对比等方式,全面了解低保家庭经济状况。
(四)总结经验、规范秩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和方法,尤其是要不断提高各级城乡低保经办人员的办事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深入巩固核查工作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推动低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删减后公开)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