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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201520-44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3-0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红政办发〔2015179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印发红河州社会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云财社〔201419号)要求,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切实在资金筹集上加大城乡统筹力度。科学制定、合理设置封顶线,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救助对象1年内可1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年救助封顶线。

救助实施具体方案(意见)由县市制定或修订,明确统一的救助比例和封顶线。为避免各县市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差距过大,在报同级政府批准前,需报州民政局审核。

(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资助参保参合。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对城乡低保对象,3个边境县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参合,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对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内,以及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合。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70元,不足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各地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资助参保参合人员名单的会审和资助金额的划拨等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参保参合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内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三)救助范围。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个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各地也可因地制宜,增加12个本地特殊病种进行救助。具体救助病种由各县市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确定,并随着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水平的不断提高扩大病种范围。

(四)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各县市民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贫困程度、个人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起付线,并减收或免收住院押金;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给予救助。

(五)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力度,专项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州和县市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并从本级留存的福彩公益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各地要动员和发动一切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倡和鼓励由政府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各县市应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的建设,并及时完善和更新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充分利用系统的数据统计、信息比对、资金监管等多项功能,做到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

(三)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把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结余率、住院救助比例、大病开展情况、“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建立等因素列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作为下年度上级资金安排的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救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制度安排。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强化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政策宣传和政策执行等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