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老服务与社会福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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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575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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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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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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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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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二五”时期,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15 年,我市共有养老服务机构21个,养老床位1141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0张。其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1所,床位210张;市级敬老院1所,床位60张;公建民营敬老院1所,床位200张,乡级敬老院2所,床位51张;村小组敬老院1所,床位100张;回族敬老院1所,床位40张;医护型养老机构5所,床位480张,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将保障城镇农村五保老人、低保老人、高龄老人基本生活作为重点,着力构建以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深入贯彻州委、州政府融入滇中、联动南北、开放发展的要求,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迎来了重大历史机遇。我市区位优越,气候宜人,生态环境优美,康体养老、文化养老、生态养老优势明显。2015年,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36850人、占总人口的11.5%,预计到2020年将达49000人,占总人口的14.8%,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养老服务任务繁重。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差距,养老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一床难求与床位空置现象并存,居家养老服务明显薄弱,保障面相对较小,服务项目偏少。“十三五”时期,必须抓住发展机遇,加大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具有开远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元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立足当下、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以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改革,注重统筹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多元驱动,创新养老。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兜底和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家庭和个人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和公民“四力”协调驱动的动力机制。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重点突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法规政策盲点和禁锢发展的瓶颈,改革养老服务管理机制,激发社会参与活力。创新养老服务推进方式,积极引入PPP模式,激发社会力量的自主性、积极性。继续加大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式创新,激活存量设施。
补齐短板,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补齐普惠型养老、农村养老、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由注重数量规模向更加注重质量效能转变,由注重增加普通床位向注重增加护理床位转变,由注重硬件建设向完善软件建设转变,由一般服务向精准服务、急难服务、有效接续服务转变。
突出特色,医养融合。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医疗资源,积极构建养老养生、医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扎实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
打造品牌,发展产业。将养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产业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打造养老品牌,形成“产业”带动“事业”的格局。
(三)规划目标
1.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公民各尽其责的养老服务责任体系,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配套支撑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产业、事业、社会慈善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业态体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临终关怀、殡葬服务全程覆盖的养老服务照护体系,分类管理、科学评估、多方参与、社会监管、产品和服务质量及风险可控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
2.强化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 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养老床位数达44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9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养老床位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兴办养老床位数占全市总量的90%以上。
3.培育壮大养老产业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到2020 年,养老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明显提升,养老服务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城市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在养老服务产业领域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使我市成为面向全州、全省、全国的康体养老、文化养老、生态养老、旅游养老、养生养老的示范基地。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大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社区互助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力度。重点在城市社区及部分乡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社区及部分城郊结合部社区,结合农村留守关爱体系建设,以老年协会为基础发展互助养老服务站。从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怀等方面提升中心和站点的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日托、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其他服务中心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专栏1 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工程 |
新建、改扩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城市社区覆盖率达100%,乡镇覆盖率达90%以上,农村社区覆盖率达60%以上。 |
2.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制定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建设适老性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医疗卫生和文化设施,积极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实施社区无障碍建设,推动社区适老化设施改造工程,不断改善老年人居家养老环境。在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 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老城区和老旧小区,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专栏2 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工程 |
支持条件成熟的老旧小区通过加装无障碍坡道、加装外挂电梯、卫生间加装扶手等完成适老化改造。 |
3.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格局。鼓励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养老设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集中设置,综合利用。鼓励养老机构将充裕的养老床位提供给需要短期入住的老年人,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式”服务。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鼓励企事业单位养老设施向社会开放。鼓励其他单位、居民家庭等利用空闲房屋建立社区托老所,开办以生活互助、文化娱乐等为主的互助点,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托管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探索由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模式。
专栏3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
统筹社会服务资源,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培育发展各类老年人互助组织,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鼓励由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机制。 |
(二)加快推进城市机构养老体系的建设与改革
1.加大城市养老机构建设力度。本着“提质增效、适当增量”的思路,通过现状挖潜、其他设施利用和新建等方式,扩大全市养老机构的总量供给。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集体用地、闲置设施和技术优势,采取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为失能残障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护理康复等服务。
专栏4 城市养老机构建设工程 |
1.完成凤凰谷养老养生PPP示范项目,建设区域领先的社区型高端健康养老服务产业基地,打造开远养老服务新品牌; 2.完成朋阳老年公寓一期、同心养老中心一期建设,并投入运营。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建设,形成有特色、有分类、有专业的养老模式,发挥开远养老产业聚集效应。 |
2.加快城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无子女、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改革公办公营养老服务机构人事、分配制度和管理方式,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其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在公办养老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普惠型辅具和专业化养老护理服务的运用推广,减轻护理人员工作强度,降低机构运行成本,提升机构服务水平,提高机构入住率。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延伸服务,为民办养老机构和周边社区、农村提供养老服务技术、项目支持。
专栏5 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与改革示范工程 |
1、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模式,继续推进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革。 2、“十三五”期间,完成我市第二个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灵泉中心敬老院)建设并投入运营。 3、强化特困供养人员兜底保障,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4、整合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康复辅具生产配置企事业单位现有资源,集生活照料、康复医疗、培训和科研等为一体,打造市级城市公办养老机构示范基地。 |
(三)切实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1.建设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在满足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推行社会化改革,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社区服务站(点),建设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建设一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鼓励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学校等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积极组织与老年人有关的精神文化活动。加强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网络建设,做好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的社会关爱服务。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扶老敬老等志愿服务,解决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专栏6 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
1.新建农村敬老院2所(小龙潭敬老院、大庄敬老院),农村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率提高 10%。 2.依托村级老年协会,在全市打造一批农村留守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站(点)。 |
2.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市财政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覆盖率。
(四)加快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体系建设
1.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卫生和保健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医务室或护理站,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的绿色通道。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公立医院发挥资源优势,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中西医结合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有关工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老年病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形成签约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护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和城乡社区,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3.探索完善异地养老与就医结算政策。加快州内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打通异地养老就医结算渠道,推进参保地和就医地之间进行点对点的联网结算,解决异地养老人员结算不便问题。健全养老机构的医疗保险结算机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在老年护理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形成相互衔接的评估标准和有梯度的医保支付政策。
4.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贴和临时救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风险分担,支持、引导保险公司等有关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并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投保人给予适当补贴,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专栏7 医养融合改革示范工程 |
1、在公立医院(开远市人民医院)开展医养融合改革,完成由单纯医疗机构向集医疗康复、护理保健、养老养生等功能的复合型医养结合机构的转换。 2、鼓励各民办医疗机构发挥其医疗服务特点,拓展业务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发展医养融合。 3、鼓励华西骨科医院、工人医院、中医院等专科医院依托各自医疗分科优势,有针对性的开展养老服务。 “十三五”期间全市医养融合床位数达到1280张,占全市养老床位数的30%。 |
(五)引导社会力量成为供给主体
1.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PPP、公建民营、公办民营、“一院两制”和“互联网+”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产品,促进养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省、州财政建设补助、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2.加大社会养老力量培育力度。加快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发展。畅通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渠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平台。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力度,完善、推广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政府补助模式。
专栏8 养老服务社会力量扶持工程 |
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护理服务提供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养老评估等。 |
(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1.做好产业的规划和布局。充分发挥我市宜居宜养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与生物医药、大健康、旅游文化、房地产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和规划的无缝对接,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努力打造“养老福地”品牌。抓好产业布局,结合旅游、宜居、城市建设,健全城市养老设施体系,发展城市养老产业。着力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建设一批面向全省、全国的康复护理、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服务养老基地。
2.发展旅游养老健康服务优势业态。主动适应中高端养老服务、旅游养老服务需求,重点发展融合旅游的养老健康服务业。利用优势资源和建设“生态城”、“健康城”、“商贸城”的契机,打造与之相匹配的社区型、乡村型、景区型、酒店型、养老院型旅游养老业态,将我市打造成为集生态观光、长寿养生、休闲度假、康体疗养、文化体验等于一体的养老养生热点旅游目的地。
(七)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积极筹措资金,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快“智慧养老”进程,促进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推动养老服务业与信息化建设融合发展。依托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的有效对接。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老年人可穿戴监控、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等设备,老年人活动的关键地点如浴室、厨房、出入口和卧室的互联网传感器设备。利用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加强养老服务信息综合管理为依托,在社区建立城乡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0%以上。
(八)保障老年人权益
1.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养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法律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加大老年人优待工作力度,动员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社会窗口服务单位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等活动,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优惠、优待、优先服务,在全社会营造孝亲敬老的浓厚氛围,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建立公共财政对居家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和评估制度,开展失能、贫困老年人补贴试点,推动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进一步完善高龄补贴制度,提高高龄老年人补助标准,落实高龄老人健康补助月补助不低于50元的目标任务。
(九)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老年护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老年护理专业教育机制,促成红河州技师学院开设老年人护理服务与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人护理专业人才,加强老年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免费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100%。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职级评定与晋升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职业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经营管理人员可尝试以分配股权方式予以激励。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辐射延伸。
2.加强社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应具备养老服务的相关技术和素质要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免费技能培训,鼓励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职业资格培训,从事养老服务,颁发从业资格证书;要从专业院校选用相应专业的毕业生,充实社区养老服务工作队伍,满足养老用工需求。建立培训长效机制,社区工作的岗位培训要坚持系统性和连续性原则,确保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持续稳定向前发展。
3.引入专业社工、建立志愿服务制度。在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在社区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制,鼓励和吸引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社工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培育社会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探索养老服务志愿服务时间储备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
四、扶持政策
(一)用地供应。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及村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优先保障,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借“养老设施用地”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二)财政投入。坚持财政、彩票公益金、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将本级承担的建设、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争取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兴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满5年以上的,申报省级补助;积极争取省、州一次性建设补助配套资金。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三)税费减免。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出台的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的负担。认真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产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机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按照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价格和收费减免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市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以房养老、养老信托、养老资产管理、产业引导基金等金融创新;支持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及养老信息化等建设工程创新融资方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专门制定养老服务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建立适合养老服务特点的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加大保险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撑和保障,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养老服务业,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大力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等险种。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养老领域开展业务。探索公益创投、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民政、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发展、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老龄、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按时圆满完成。
(二)提升养老服务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的登记和监管制度,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管办法,加强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建立分级分类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养老机构、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统计、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工作任务。民政局、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开展中介评估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项目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