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公安部委托的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从事边境贸易(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边境旅游服务或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对从事边境贸易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出入境;对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地区的国家开放陆地口岸,且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确认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对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申请人,根据其需求,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对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申请人,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并规定其从边境旅游线路的限定口岸出入境。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通行证。
九、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
(七)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十、办理方式
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十二、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批签发并制作出入境通行证。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15日内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王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85号)
(二)收费标准
1.一次出入境有效的15元/本;
2.多次出入境有效的50元/本。
十四、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应向申请人签发出入境通行证;审批未通过的,不予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