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监信息公开
-
索引号20240913-181445-342
-
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1-24
-
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开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20日
开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2.2 重大事故(Ⅱ级)
2.3 较大事故(Ⅲ级)
2.4 一般事故(IV级)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3.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3 现场指挥
3.4 应急工作及职责
(1)抢险救助组
(2)安全保卫组
(3)医疗救护组
(4)后勤保障组
(5)技术专家组
(6)宣传报道组
(7)善后处置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分级响应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启
6.2 调查分析
6.3 工作总结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与物资保障
7.4 医疗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治安保障
7.7 通信联系保障
7.8 技术保障
7.9 人员防护
7.10 社会力量动员
8 培训、演练
8.1宣教培训
8.2演练
9 监督检查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红河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红政办发〔2018〕6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检验单位以及担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落实四方责任,防范胜于救灾”的原则。全面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责任,以预防事故为主,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为辅,做到常备不懈、平战结合。
1.4.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防止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3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在市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市市场监管局是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应急工作。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I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IV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重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开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是依据特种设备事故特点编制的专项预案,属《开远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与市人民政府综合预案紧密衔接,纳入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各乡镇(街道)及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应编制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纳入本级政府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故危险和意外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3.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开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和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 长:普树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 杰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卫东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王艳菊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白 胜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杨铭寿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程克炜 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副局长
段 锴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 鸿 市公安局副局长
许微微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 雪 市财政局副局长
倪 松 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 彦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杨海龙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天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白 伟 市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张红梅 市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鲍永亮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赵海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 辉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 涛 市委外宣办主任
何永兵 红河开远供电局副局长
郭其佳 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成员单位成员发生变动时,由接替其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负责开远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制订;协助州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有关行业部门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向上级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事故信息的归口统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为应急处置提供特种设备的详细情况;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授权牵头组织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
(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3)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实施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以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责任人员的控制等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4)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和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组织、指导、协调城镇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气瓶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建筑规划工作,将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城乡规划。
(6)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系统特种设备(汽车槽车、车用气瓶、重点公路铁路建设在用特种设备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运输单位对特种设备事故紧急运输能力的支援,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所引起的环境危害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8)市卫生计生局:应急响应时,根据情况提出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医疗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参与卫生计生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9)市文体广电局:参与协调旅游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负责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10)市教育局:参与协调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1)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承担重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度和协调;负责协调抢险物资供应,协助、指导乡镇(街道)或企业组织恢复生产;协调通信企业保障通信畅通。
(12)市发展改革局:参与协调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负责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批。
(13)市民政局:协助指导较大特种设备事故责任单位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乡镇(街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特种设备事故救援队伍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等保障待遇;组织实施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
(17)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按照领导小组发布的信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管控;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18)市总工会: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应急救援,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并参与监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抚恤、理赔等善后工作。
(19)红河开远供电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开远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应急相关工作。
3.3 现场指挥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市市场监管局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乡镇(街道)、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当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领导小组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赶到现场统一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4 应急工作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抢险救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技术专家、宣传报道、善后处置等应急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大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企业抢险队组成。
职责:负责实施领导小组批准的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负责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警大队、驻市相关部队、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
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
成员单位: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体广电局、市工业商务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红河开远供电局。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讯保障;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保证公路畅通。
(5)技术专家组
由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组成,市市场监管局应结合开远市的实际,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职责: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广播电视台、市讯社、事发地乡镇(街道)。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由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组成,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相关善后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州质监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四个层次:即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乡镇(街道)、市市场监管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和高效。
4.2 预警预防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群众、事故单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市市场监管局、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领导小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得到定期检验,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乡镇(街道)、市市场监管局应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对发生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准备。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件分级标准相对应,I级为最高级别。按下列权限发布:
(1)I级(红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和跨本市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领导小组按规定权限上报发布;
(2)Ⅲ级(黄色)、IV级(蓝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发布;
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市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市市场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事故1小时内报至州政府。
5.2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各乡镇(街道)和公安、市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3 分级响应
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配合省、州政府有关部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及时掌握事故有关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当事故升级时,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发生涉外特种设备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5.3.2 领导小组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求援要求后,报告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
5.3.3 发生特种设备(I、Ⅱ、Ⅲ级)事故后,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通知市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市安全监管局联系,启动《开远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启动本预案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领导小组在取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州人民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请求予以救援。
5.4 现场紧急处置
5.4.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5.4.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4.3 危险物资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5.4.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4.5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抢救受害人员或安排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6 立即组织疏散。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5.4.7 启动事故调查。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4.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5.5 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的发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有关规定,将新闻稿件按程序送审后发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5.6 应急结束
重大以上事故由省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较大事故由州级现场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事故由市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启
重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州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善后处置由州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善后处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市场监管和住建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6.2 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报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需要对发生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委托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定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6.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事故发生单位和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开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公安消防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应在开远市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和社会志愿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7.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各自单位职责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乡镇(街道)应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提供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
7.4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7.6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秩序和治安秩序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7 通信联系保障
领导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联络畅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各成员单位、各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7.8 技术保障
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专家由州、市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特别重大危险源,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
7.10 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
8 培训、演练
8.1 宣教培训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公众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员工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危险性,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
各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要制订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8.2 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乡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9 监督检查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在事故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5年修订一次。当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印发满5年后,如需延长应及时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预案修订完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