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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92912-89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0-17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处罚〔2022〕120号)

  当事人:开远市纽绍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2MA6PY0EU08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舒郎达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开远市杰特广场9橦3楼 

  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陆续收到“12315”和“12345”平台转办的举报,称“开远市纽绍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预收款方式收取消费者健身服务费后,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且未退回消费者预付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经我局批准,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前期调查,认为该企业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办。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远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开远市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接收案件和立案调查,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再次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在开远市杰特广场9幢3楼,提供休闲健身、游泳等服务,在2021年12月17日,该企业向我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谢雨欣。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至今未到我局登记部门领取。当事人一直以来,都以交三年费用可以享受二年共五年成为会员的宣传手段,大量收取受害人会员卡、储值卡、及体验卡的预存费用 。从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共计办理各种会员卡人员144人、涉及金额总计248190元。而当事人经营的游泳馆服务自开业开始未正常经营,常以天气冷、疫情期间无卫健局批准等为借口未如约向会员提供服务。健身馆的私教课因当事人无故拖欠教练工资,也未能如约向购买私教课的消费者提供约定服务。2021年11月至12月,当事人仍然办理各种会员卡人员10人,涉及金额总计7458元。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法定代表舒朗达)电话联系,其均以在外地办公、疫情隔离、考察为借口,未到现场接受询问调查和解决投诉,随后失联。2022年3月21日,我局发出《开远市纽绍克健身服务公司预付款办理人员信息登记的公告》,对办理过会员卡、储值卡人员进行信息登记,截止2022年4月13日,到我局进行信息登记人员154人、涉及金额总计2556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远市纽绍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舒朗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2年1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消费者李永杰在12315平台投诉单、举报登记表打印件各1份,投诉者卓雪梅情况说明1份,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储值卡及人员信息复印件各154份,证明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2022年8月5日,我局依法采取公示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2〕14-18号)、《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开市监责退〔2022〕14-02号)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按责令通知书要求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的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因当事人多次接到我局执法部门通知后,拒不到场解决投诉举报,主观上属故意不配合调查,现又拒不履行预付款清退义务,且违法行为危害影响大,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尤其是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万伍仟陆佰肆拾捌元整(255648.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即壹佰贰拾柒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1278240.00元); 

  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153388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区(县)级)。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开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