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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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312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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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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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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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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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实施机关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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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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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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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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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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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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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
7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8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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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
10 |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条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窗口领取或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咨询:0873-7223648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注册许可科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7223648。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投诉:0873-722364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