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
索引号20240913-193342-123
-
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9-29
-
时效性有效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 要求 |
1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
原件或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注册许可科窗口领取或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咨询: 0873-7223648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注册许可科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7223648,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投诉:0873-722364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或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12174(我要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一、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