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93344-613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关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要求 

材料 

来源 

其他 

要求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4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件或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 

5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6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7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8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10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11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或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注册许可科窗口领取或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 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咨询: 0873-7223648 

  网络咨询:http://www.ynaic.gov.cn  

  2.咨询回复 

  (1)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2)网络回复: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注册许可科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7223648,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投诉:0873-722364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或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ld=12174(我要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十一、相关文书、表单 

  在受理窗口领取,或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http://www.yna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