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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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334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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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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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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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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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公司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实施机关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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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做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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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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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算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
5 |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见附件 )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
6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如清税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
7 |
注销公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刊登在对外发行的报刊上的注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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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该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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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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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注销通知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申请人可到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窗口领取或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咨询:0873-7223648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7223648。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投诉:0873-722364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附件【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