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93352-48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关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 

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本人签字)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4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原件 

□复印件 

1份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件 

□复印件 

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签字、盖章,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6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境遇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6、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收件 

  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收件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窗口领取或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咨询:0873-7223648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注册许可科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7223648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投诉:0873-722364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