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93406-56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机关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马上办、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六、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数量 

要求 

材料 

来源 

其他要求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 

自备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本人签字)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份 

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aic.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www.ynaic.gov.c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许可科窗口领取或由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咨询:0873-7223648 

  网络咨询:云南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http://www.ynaic.gov.cn/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查询办理进程也可以直接到开远市灵泉西路5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大厅注册许可科窗口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7223648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育创意园内

  电话投诉:0873-7223648 

  网络投诉:http://www.ynaic.gov.cn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的部门: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远市人民政府。 

  相关申请人认为登记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管辖规定确定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2.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