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1-7
文号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当事人
处罚事由
决定部门
处罚结果
公示日期
开发改价检处〔201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开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09728.00元。
2017年11月7日
如对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行政处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开远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