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图书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公众的知识、信息与文化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由社会力量捐资兴办,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研究、传播和服务等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本条例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一切知识和信息记录的总和,包括纸质文献、缩微制品、音像制品、数字资源等。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包括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专项经费。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的款物用于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捐赠人对所捐赠的款物有明确用途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
第七条(统筹规划)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对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给予扶持。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设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公共图书馆。
街(镇)应当设立独立运作的公共图书馆。社区(行政村)公共图书馆(室)可以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市、区、县级市公共图书馆可以在社区、学校、企业等设立图书服务网点。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学和专业图书馆承担或者参与共建公共图书馆(室)。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市、区、县级市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少年儿童服务部门;鼓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九条(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图书馆。
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文献、实物、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捐赠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其他图书馆参与资源共享)
鼓励和支持高校图书馆、科学与专业图书馆及其他各种类型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通过馆际互借、通借通还、开放数字资源库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鼓励其他类型图书馆向公众开放,提供公益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