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决策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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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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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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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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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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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第3号)《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报开远市司法局审查,现将《<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和《<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听证机关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联系。
联系人:熊翀 联系电话:18988264796
特此公告!
附:关于《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审核意见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对拟出台的《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内容是否合理恰当,听取社会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时间
2023年06月21日9:30-11:15。
(二)听证地点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二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
杨 旭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专卖办主任
(四)决策发言人
赵国云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五)听证监察人
陈 旭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刘 晶 开远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施红梅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监察审计室法规员
(六)听证代表
王进文 开远市人大代表
刘瀚阳 开远市政协委员
耿齐放 开远市公安局
周建文 开远市市场监管局
朱孝品 开远市教育体育局
黄 瑶 开远市铁路运输法院
刘 戌 开远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袁 杰 开远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
胡丽梅 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主任
喻 成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钱启明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杜学昆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康小华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白继芬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彭会琼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苏汝东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杨正露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孙建军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范海燕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易 兰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刘 方 开远市卷烟零售户
王 林 消费者
李 雄 消费者
张家玮 消费者
(七)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人员6人
红河州烟草公司开远分公司卷烟区域市场部相关旁听人员3人
会上,决策发言人赵国云宣读《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规定》的制定原则与所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说明。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答辩情况
会上,听证代表对《规定》进行认真审议,提出意见、建议,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决策发言人答辩如下:
(一)开远市人大代表王进文:《规定》上写100米50米30米的距离,具体是怎么测量的。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杨旭:在新修订的《规定》中附则上已详细作出了测量方式及方法。
(二)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胡丽梅:1.电子烟是否包含在现在的合理化布局规定内?2.开远现有的电子烟销售点有没有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警示标识?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赵国云:1.电子烟的合理化布局目前参考省局电子烟合理化布局标准执行,不包含在新《规定》,电子烟许可证审批权在州公司,有办理电子烟许可证意向的零售客户可以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2. 开远目前已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已全部粘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警示标语,在后续的监管中我局也将加大对警示标示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等情况的检查力度。
(三)开远市政协刘瀚阳:对某道路设置超出部分怎么处理?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赵国云:该道路实际客户数超出合理化布局数量的,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
(四)开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耿齐放:第十页,核定区域城区及乡镇中小学周边100米与50米的零售户为何区别设置?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赵国云:这是考虑到乡镇实际情况,有的乡镇我们新颁布的合理化布局内已设置与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政府文件要求执行。
(五)开远市检察院刘戌:在新《规定》出台前,对于零售店布局的设置标准是多少米?。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赵国云:修改前《规定》间距为60米,新《规定》修改为一般道路80米,主要道路60米。
(六)开远市教育体育局朱孝品: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3.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这个距离设置是否与创文相关部门要求一致?
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赵国云:我局现已清理整顿校园周边零售户,已按相关要求清理校园周边一定距离内的零售户,为此在新的《规定》中还加入条款“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但与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政府文件要求执行”,以后我局也将继续加强对校园周边无证户的清理打击力度。
四、听证监察人发言
今天有幸来参加开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整体参加下来我有三点感受:1、这次参加听证会的人源比较广,有我们行政业务部门的同志,也有我们法律、法规方面的专家,也有实际涉及到的零售商户及消费者;2、此次听证会程序比较规范,期间也组织大家对该《规定》进行了意见发表;3、交流比较充分,参加听证的代表们也把自己的想法进行了提问,对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意见和建议,总的来说本次听证会也是听取了来自各方代表的意见,也对本次的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讨论,我认为,本次听证会规范真实有效,也希望我们烟草专卖局的同志能及时总结我们相关的工作经验。
五、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基于《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得到了听证代表的普遍认可,我局将严格按程序做好出台《规定》的后续工作,对此《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正式公布实施,并在今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和核发工作中,严格按照此《规定》实施。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6月21日
云南省开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云南省红河州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红烟专〔2020〕66号)文件要求,结合开远市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划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考量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以下街道或区域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总量+区域+间距”的模式进行设置,对应范围设置零售点数量及距离如下:
1.1.市区主要道路
序号 |
街道名称 |
繁华区域 |
普通区域 |
||||
路段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路段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
1 |
河滨路 |
建设路与河滨路岔口至祥云路与河滨路岔口 |
18 |
60 |
其他路段 |
8 |
80 |
2 |
灵泉路 |
市西路与灵泉路岔口至灵泉路与兴远路岔口 |
40 |
60 |
其他路段 |
7 |
80 |
3 |
祥云路 |
建设路与祥云路岔口至智源路与祥云路岔口 |
40 |
60 |
其他路段 |
7 |
80 |
1.2.市区一般道路
序号 |
街道名称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1 |
东新路 |
12 |
80 |
2 |
强盛路 |
7 |
80 |
3 |
兴远路 |
19 |
80 |
4 |
一行路 |
12 |
80 |
5 |
景山路 |
7 |
80 |
6 |
市西北路 |
20 |
80 |
7 |
市西中路 |
25 |
80 |
8 |
市西南路 |
20 |
80 |
9 |
秋实路 |
2 |
80 |
10 |
解化生活区 |
22 |
80 |
11 |
湾沟路 |
5 |
80 |
12 |
智源路 |
37 |
80 |
13 |
子云路 |
9 |
80 |
14 |
秋华路 |
2 |
80 |
15 |
临江北路 |
17 |
80 |
16 |
临江巷 |
2 |
80 |
17 |
环雅路 |
7 |
80 |
18 |
凤凰路 |
12 |
80 |
19 |
团结路 |
2 |
80 |
20 |
云龙路 |
9 |
80 |
21 |
建设路 |
26 |
80 |
22 |
禄丰巷 |
3 |
80 |
23 |
滨雅路 |
8 |
80 |
24 |
学成路 |
2 |
80 |
25 |
人和路 |
4 |
80 |
26 |
泸云巷 |
2 |
80 |
27 |
东风路 |
10 |
80 |
28 |
彩云路 |
5 |
80 |
29 |
铁路小菜街 |
5 |
80 |
30 |
人民北路 |
12 |
80 |
31 |
化建路 |
2 |
80 |
32 |
利民路 |
3 |
80 |
33 |
华西路 |
6 |
80 |
34 |
通明路 |
2 |
80 |
35 |
西园路 |
6 |
80 |
36 |
崇文街 |
2 |
80 |
37 |
健民路 |
13 |
80 |
38 |
青年路 |
10 |
80 |
39 |
人民南路 |
7 |
80 |
40 |
人民中路(含幸福巷、观音寺) |
3 |
80 |
41 |
西山路 |
7 |
80 |
42 |
北正街 |
2 |
80 |
43 |
团结巷(含下菜园街) |
2 |
80 |
44 |
芙蓉街 |
2 |
80 |
45 |
开远大道 |
6 |
80 |
46 |
乐春路、春风路、环湖路、春雨路、干坝路、临江南路、东园巷、龙兴路、秋园路、园丁巷、河云巷、翠云巷、祥云巷、崇云巷、江云巷、刺篱笆巷、三道木刻巷、化建巷、西民巷、锦春巷、武庙街、广结巷、红旗街、江南路各设置1个零售点,距离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80米。 |
1.3.市区新建街道、其余街道的零售点设置距离为80米。
1.4.与主要道路、一般道路连接的分支、分岔、小巷不超过160米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含农贸市场,农贸市场零售点设置依照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执行)。
序号 |
乡镇名称 |
街道名称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米) |
1 |
中和营镇 |
中和营镇中兴路 |
6 |
60 |
中和营镇朝霞路 |
4 |
60 |
||
马者哨老街 |
6 |
60 |
||
3 |
碑格乡 |
武山路 |
6 |
60 |
4 |
羊街乡 |
宏图路 |
6 |
60 |
迎晖路 |
11 |
60 |
||
5 |
大庄乡 |
龙泉东路 |
6 |
60 |
6 |
小龙潭镇 |
文塔路 |
8 |
60 |
(二)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三)军队大院、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五)四星以上星级酒店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街道合理布局限制(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六)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500人以下(含)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大型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和商业区,根据该区域内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店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个商铺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多层的市场分层设置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具备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八)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文化旅游区、特色小镇内设置不得超过2个(含)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10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九)大专院校及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内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100米。
(十)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十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5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不得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但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十二)开放式住宅小区内,按每500户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但不得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8.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建设等许可及未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的;
6.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独立经营的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4.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无法识别经营业态的。
(四)经营类型方面
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学生用品、儿童玩具、五金建材、建筑装潢、化肥农药店、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报刊亭、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殡葬用品、烟花爆竹、各类品牌送水站(点)、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4)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但与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有冲突的,按政府文件要求执行。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属简易房、简易钢屋架铁皮房、活动板房、报刊亭、临时性建筑等。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25%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1.残疾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低保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但每条街道只能增加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三)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商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或不可抗力情形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50%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不受数量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第三章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雪茄烟专营指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包含于烟草制品零售。本章的“间距”指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第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以下街道或区域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区域+间距”的模式进行设置,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区内,集镇街道、其余街道和与主街道连接的分支、分岔、小巷及门牌为附号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少于300米。
(二)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三)军队大院、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五)四星以上星级酒店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街道合理布局限制(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六)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500人以下不予设置零售点,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含)以上设置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店户数设置零售点,每50个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多层的市场分层设置;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具备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八)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文化旅游区、特色小镇内设置不得超过零售点2个(含),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九)大专院校及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0米。
(十)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但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达到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十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十二)开放式住宅小区内,按每5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但不得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内设零售点不受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街道合理布局限制条件。
第九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25%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1.残疾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低保户。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三)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雪茄烟专营店、体验店等(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在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不受数量控制。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涉及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定区域不得设立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内容,请参照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第十一条 若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增加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必须符合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
所在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四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除外);同街道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按照直线距离测量;街道交叉地段,拟申请人与另一街道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形成转角的,分别测量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适用申请人所在街道的间距标准。
“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
进出口)到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六条由于测量距离受测量人员、测量工具、测量环境的影响,测量距离误差范围不得超过2%。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定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砼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应为经营性用房。不包含私自拆、改、建、装等违章建筑,以及阳台、地下室、车库、车棚、流动摊点、售货车、售货亭、书报亭、集装箱、临时棚舍、临时建筑、活动板房、市场无实体墙摊位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直接面对消费者,具备消费者无需经过起居场所直接进店或直接挑选商品的条件;应有墙体等固定物理隔断,能将经营场所与起居场所完全隔离,经营行为不受生活活动的影响。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燃油、散酒、炸药、鞭炮等物品。
(四)幼儿园:具备合法资质的针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五)中小学校: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六)烈属: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
(七)退役军人:政府主管部门未安置就业,且持有退伍军人证件。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主体为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0日发布实施的《云南省开远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