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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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374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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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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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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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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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号,以下简称《通知》)、《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开远市红十字会等2个单位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见附件)。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附件:
开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