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税降费
首页 > 正文
  • 索引号
    20240913-204140-863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2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2 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财非税〔2017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开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和征收的部门

(一)年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作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依据。

(二)征收: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算征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请直接到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事项

(一)年审对象

驻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男16岁至60岁、女16岁至55岁)的残疾人签订1 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且必须是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年审时间

2018521 7月31(节假日除外)为集中年审时间。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开远市残疾人联合会一律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三)年审地点

开远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站(市东新路296号消防二中队旁);咨询电话:08737229358

(四)年审方式

1.现场年审

用人单位现场提供材料

1)《年度在岗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2)用人单位的行政登记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3)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年1月、12月残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社保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证明》。

6)安置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申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的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相关事项

(一)申报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申报缴纳时限及地点

用人单位于2018521日至1031日(不含节假日)到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开远市兴远北路70号)申报缴纳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证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如实填报《地方税(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采取到场申报网上申报两种形式,未尽事宜咨询开远市地方税务局规费股,咨询电话:0873-7227132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职工人数之和÷12;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年内各月末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和÷1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四、注意事项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

(三)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开远市财政局            

                      开远市地方税务局           

                         开远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