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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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17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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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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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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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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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告知书
尊敬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及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等规定,现将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请失业人员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封存(终止)并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包括: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或被其他单位招用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和参加培训的。
三、失业人员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就业彩云南”办理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或到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柜台办理。
四、网上申领必须由本人申领,并提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本人账户,不得由他人代为申领,不得提供定期储蓄账号和信用卡号。
五、用人单位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停保的同时,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府门户网站(www.hh.gov.cn)和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告知书》内容告知失业人员,协助其申领失业保险金。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