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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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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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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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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红人社发〔20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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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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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社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企业划型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牵头,按规定划型完成后推送各险种执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各县市失业保险因落实减免、缓缴政策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3个月的县市,可由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向州人社局、财政局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红人社发[2020]29号附件 转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