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公开
-
索引号20240925-202835-109
-
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6-23
-
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开政办发〔2020〕37号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办、局:
《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5)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6)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8〕54号)
(7)《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的函》(红环函〔2019〕156号)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9)《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滇南中心城市群、开远市境内,需要由开远市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3)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1.5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开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市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行政主要领导组成。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机关事务局、各乡镇(街道)、开远供电有限公司、电信开远分公司、移动开远分公司、联通开远分公司。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市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5)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信息上报和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事项;
(7)落实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8)督促检查本市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对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追责问责。
(9)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效果评估。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协调电力调配,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力度;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配合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督促工业企业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落实错峰生产、停产或减产限排措施。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全市户外体育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学校和幼托机构、体育场馆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禁限行应急预案,开展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执法检查;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秩序的维护。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财力保障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本地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提出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指导和督促企业完成制定“一厂一策”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巡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完成应急响应期间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重要条件监测和预报、未来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会商预警工作;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督促重点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已办理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督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建筑垃圾处置、道路清扫保洁、市政公用设施维修、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配合市级相关部门查处扬尘、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等污染大气的行为;负责落实市政绿化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等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露天矿山开采、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控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执法检查。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暂停实施重污染天气时森林防火计划烧除,采取其它清除措施,更加科学环保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等控制应急预案,查处污染大气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时交通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区公共交通保障应急预案;落实营运类车辆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护指导。
市机关事务局: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优先保障各职能部门对重污染天气监督管控业务用车。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应急响应措施。
开远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协助市发改局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生产设施实施限产、停产;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用电量数据,配合开展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核查。
电信开远分公司、移动开远分公司、联通开远分公司: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警防范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3专家组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协助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协助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3)开展专家会商工作,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
(4)参与调研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原因,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通过电视台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信息;市气象局开展雾霾天气监测,进行气象条件变化分析和趋势预测。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和市气象局加强会商,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3.2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从轻到重分为三级: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发布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发布红色预警。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公众健康防护提示信息,视情况实施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3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
当接到州级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通知后,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环境空气质量等级、首要污染物、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需采取措施等。
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官方微博微信、现有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黄色预警:州开远分局、市气象局会商确认后,经副总指挥同意,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副总指挥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经总指挥同意,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气象局会商后提出启动预警建议,由总指挥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确认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指挥部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指挥部批准降低或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可越级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
4.2分级响应措施
4.2.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减少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②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做好防护。
(2)建议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②倡导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
③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④动员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和污染物处理工艺的管理,减少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工业企业(含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开远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远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由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印发实施并实行动态更新。
②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
③停止构建筑物拆除作业。
④停止室外打磨、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
⑤禁止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在城区内通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⑥工业企业散体物料堆场停止露天装卸、运输、转运等产生扬尘的作业。
⑦增加对机动车的检查频次,对超标排放、冒黑烟的机动车强化执法。
⑧增加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各1次。
⑨对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食品等环境污染的行为加大巡查处置力度。
⑩在气象条件和空域条件允许时,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2.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②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③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它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④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做好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②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单位按照《开远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③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⑤停止露天矿山开采、装卸和运输作业,露天储存物料全部苫盖。
⑥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各2次。
⑦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全部禁行。开远城区禁止中重型货车进入限行区,限行区范围以《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2008〕公告第1 号),纯电动新能源及保障民生、应急救援等车辆除外。
⑧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⑨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食品等环境污染的行为。
4.2.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②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③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它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④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做好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②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防治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②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工业企业排污单位按照《开远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I级应急响应措施。
③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④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因工艺要求需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可正常进行;
⑤根据道路积尘情况,增加中心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各3次以上。
⑥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全部禁行。开远城区禁止所有货车进入限行区。纯电动新能源及保障民生、应急救援等车辆除外。
⑦所有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⑧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食品等环境污染的行为。
4.3区域联防联控
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与州级及周边县(市)的信息交流和应急协调,建立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
当州级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我市将按照州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重污染天气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适当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情况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应急措施的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保持合理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应急工作。
4.5响应等级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并及时发布。预警等级升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等级降级由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会商后提出调整建议,报请总指挥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4.6应急终止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进行会商分析,或根据州级应急要求,符合预警解除条件时提出应急终止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报审同意后终止应急状态,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状态。
4.7总结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终止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应对效果等),提出改进意见报指挥部,并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本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5.2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巡查和处置专班,配备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时效。
5.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的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通信保障体系,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处置指令传达畅通。
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各单位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6.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6.1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6.2培训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能力。
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人员培训,使之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提高防控工作效率。
6.3应急演练
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进行破坏活动或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各相关部门的子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开政办发〔2016〕1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州生态环境局,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