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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3110-25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21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

 

  根据《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红河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红环发【2018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以往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摸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立标定界情况,查明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制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为后续开展清理整治奠定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划定,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标定界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情况。在往年开展长江经济带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中,我省大部分地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未能按要求提供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以此次专项排查行动为契机,按环办环监〔201794号文,对于尚未制作矢量边界信息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市环保局组织技术单位,按相关要求绘制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 

  三、排查范围 

  此次专项排查范围包括全市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用和备用),包括河流型和湖库型水源地,不包括地下水型水源地。由市环保局与市水务局沟通并核实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含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新设立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增补,对已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删除。 

  四、工作安排 

  (一)201819日前,市环保局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全面核查并报送工作联络人、与水利部门沟通并核实的行政区内所有县级及以上(含地级)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至红河州环保局。同时,填写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附件1)。 

  (二)2018119日前,报送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含附件2)、排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清单(附件3)和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含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矢量边界信息)至红河州环保局 

  五、组织方式 

  为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排查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成立开远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 彦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副组长:骆化梅 市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车 远 市环境保护局自然科科长 

  成 员:何晓娟 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白 韬 市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李星成 市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 

  黄 勇 市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 

  谢 森 市环境科研监测所副所长 

  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监察大队,由骆化梅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成员作为现场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工作。 

  六、工作重点 

  (一)加强基础信息填报。在以往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所有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对新设立的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增补,对已调整的饮用水水源地予以删除。进一步核查所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批复情况以及立标定界情况。 

  (二)重视矢量边界信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是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成果之一,承担保护区边界划分的技术单位通常拥有相应的矢量数据。对于经核实确未制作矢量边界信息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保局组织技术单位,根据保护区划分文件上的文字描述或拐点坐标,参照实地情况制作保护区矢量信息并报送州环境保护局(见附件4)。 

  (三)做好保护区划定基础工作。对于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各地要立即组织技术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有关技术规范,抓紧开展基础工作。对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尽快依法完善报批程序。 

  (四)明确专项排查重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违法活动,检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设有排污口、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等活动是否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有效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内部协调,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通力合作,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 

  (二)建立问题清单,提前谋划清理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整治的责任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要在全面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查出的问题逐一建档,实行问题清单管理。按照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的原则,提出问题分类意见和整治任务分工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为后续清理整治奠定基础。 

  (三)强化信息公开,运用舆论宣传助力排查工作。市环保局可通过市级主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集中宣传报道专项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公开曝光违法典型问题,鼓励群众举报,全面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1.水源地基本信息表 

  2.水源地排查情况汇总 

  3.水源地排查情况清单 

  4.水源地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及报送要求 

  开远市环境保护局 

  20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