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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252-53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7号

开远恒坤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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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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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1129日在开远市西南路盈叶复合肥厂旁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开远恒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远恒坤商贸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加工搅拌站建设项目,自20231月起开工建设,现已建设完成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主楼,原辅材料堆存厂房正在建设中,该项目于2023117日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150万元,经资产评估价值为84.45628万元。该项目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112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3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7号),于202431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3、项目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等级为2

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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