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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254-767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不罚字〔2024〕1号

开远如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地址: 

  2023年11月2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远如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时(以下简称“公司”),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场照片4组、提取书证10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2023年12月11日你公司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报告中阐明:“发现问题后,公司高度重视,按照州生态环境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抓快整改进度,争取尽快申领排污许可证,于2023年12月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鉴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对周边环境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并且立行立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免于处罚规定。我局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拟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不罚告字〔2024〕1号),于2024年4月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如下处理: 

  免于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