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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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256-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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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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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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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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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9号
开远市信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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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住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29日对红磷化工磷石膏库区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开远市信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远市信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在红磷化工磷石膏库区西面新建一条年产60万吨中量元素土壤调理剂和改性磷石膏生产线,总投资170.35万元。主要生产设施、设备有:原料大棚,料仓,输送皮带,药剂仓,计量称,拌合机,电脑控制系统。经调查,该生产线建设时间为2023年5月,建设完成时间为2023年7月,2023年10月正式生产经营。项目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生产线投入生产并制造出产品中量元素土壤调理剂13万吨,属于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等为证。
你经营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两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9号),于2024年4月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经营部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1、未批先建
个性裁量基准: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2、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裁量等级为1;3、建设进度:生产阶段,裁量等级为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6。
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
2、未验先投
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5;2、排放污染物类型: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为3;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裁量等级为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2。
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为1。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限期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6。
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元整(¥25400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经营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针对经营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元整(¥254000元)。两项合并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