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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259-193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5号

开远市八盘寨砖厂: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经营者:  性别:  民族: 

  住址: 

  法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2023年12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仁者村委会八盘寨的开远市八盘寨砖厂(以下简称: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14年完成技改建设年产8000万块直烧式环保节能隧道窑2座,2016年完成技改建设年产8000万块页岩砖隧道窑生产至今,配套除尘脱硫一体化设备一套,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2023年12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视频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2024年3月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5号),于2024年3月19日送达你厂,你厂2024年3月2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举行听证会,会后,经我局核实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责令整改落实情况,形成听证报告,并召开相应案审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规定,你厂违法行为适用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你厂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