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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303-635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8号

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4年1月12日14:30至17:30分对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中寨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开远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调阅中控室在线监测日报数据,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厂2024年1月9日18:00-23:00总氮超标,总氮日均值17.33mg/L;2024年1月10日除凌晨02:00-03:00时、08时外,其它时段总氮均出现超标,总氮日均值23.39 mg/L;2024年1月11日凌晨02:00-03:00,09:00-13:00总氮出现超标,总氮日均值13.85 mg/L。经查阅该公司运行台账,2024年9日至11日14时共向8个反应池投放了乙酸钠药剂约7.2吨,3日内断续有34小时超标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8号),于2024年4月2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2024年4月25日提出《申请减免环保行政处罚的书面陈述》,主要陈述事发前进水水质超标,公司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物,超标排放非主观故意三个方面提出意见,要求从轻或免除处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并召开会议研究,部分事实客观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研究,该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为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III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为1;4、废水类别:生活废水,裁量等级为1;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以上50%以下,裁量等级为2;6、超总量:日总量10%以下,裁量等级为1;7、日排放量(水):1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 

  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0.6。 

  以上自由裁量计算罚款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元),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下调14%,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