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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305-84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红开环罚字〔2024〕12号

弥勒市凯越农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违法行为地: 

  2024年3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弥勒市凯越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开远市冷水沟村垃圾处理厂旁废弃采石场的煤炭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炭堆场内正在运营,堆存的煤炭未完全覆盖,有部分煤炭露天堆放,煤炭堆存高约两米,扬尘明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12号),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裁量等级为2;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 

  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裁量系数为0.7。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煤炭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