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
索引号20240925-202308-055
-
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05-31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13号
红河吉建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人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违法行为地:
2024年3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吉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开远市红磷公司后山的煤炭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炭堆场内正在运营,堆存的煤炭未完全覆盖,有部分煤炭露天堆放,扬尘明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13号),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裁定罚款金额如下:
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已设置围挡或覆盖,但围挡高度低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覆盖不严,裁量等级为2;2、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3;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
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2次,裁量等级为2;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
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裁量系数为0.7。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煤炭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