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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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31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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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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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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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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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3〕14号
开远市铜盛养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焱明
法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9日对开远市铜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开远市中和营镇马者哨村大平地养殖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项目环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3〕14号),于2023年11月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2023年11月2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从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轻微;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承受罚款两个方面提出意见,要求从轻处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并召开会议研究,部分事实客观存在。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