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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25-202321-121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1-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3〕15号

开远博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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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菊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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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20日在开远市南洞县级自然保护区巡查中发现,开远博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开远市南洞风景区内将南面山体进行修整、修剪灌木,依山新建高山丛林玻璃漂流、高山丛林玻璃滑道下山两条滑道,两条滑道现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且两条滑道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3〕15号),于2023年11月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并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的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裁定,代入公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备案的,裁量等级为32、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裁量等级为33、项目建设进程:已建成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并投入生产,裁量等级为3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裁量等级为4。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18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