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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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32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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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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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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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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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3〕16号
云南科奥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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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乐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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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远红磷公司后山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云南科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红磷公司后山附近利用空地堆存煤炭,煤炭堆场正在运行,运输车辆及装载机在作业,你公司煤炭堆场为露天煤场,煤炭堆场四周未建设围挡,堆存的煤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3〕16号),于2023年11月2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2023年12月1日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从你公司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轻微;及时整改;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承受罚款三个方面提出意见,要求撤销处罚,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并召开会议研究,部分事实客观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覆盖,裁量等级为3;2、建设项目地点:裁量等级为1;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