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首页 > 正文
  • 索引号
    20240925-202334-51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4〕6号

开远市鸿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2023112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远市鸿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开远市西北路玉王庄西侧约200米处的煤炭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炭堆场装载机正在作业,运输车辆车辆正在装卸煤炭,场地煤炭扬尘较大,124号场地喷淋设施未开启,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122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3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46号),于202431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

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采取了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但未有效控制扬尘,裁量等级为22、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4、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煤炭堆场在装卸物料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红河州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