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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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25-202347-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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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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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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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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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3〕7号
云南建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辉
法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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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建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十里村旁的煤炭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炭堆场内堆存的煤炭未覆盖、未建设围挡,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5日、5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3〕3号),于2023年4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从“企业已经积极停厂整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设”两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最后提请免除行政处罚金额。经5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云南建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位于开远市灵泉办事处十里村旁的煤炭堆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堆煤场依然有大量煤炭堆存,并且从2023年5月10日开始进行煤炭的储运销售,每天进出煤炭300吨左右,无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我局5月25日召开案审会,认定陈述申辩理由与真实不符,行政处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客观定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处罚金额依然按照红开环罚告字〔2023〕7号进行计算,不再加大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为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为3;建设项目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5日